
公然性的定義
公然性是指猥褻行為處於可能被不特定多數人察覺的狀態。這並非針對特定少數人所為的猥褻行為,只要有可能被多數人察覺即已足夠。即使實際上沒有人看到該行為,只要有被多數人察覺的可能性,便認定具有公然性。在此脈絡下,公然性是以公眾察覺的可能性為基準來判斷。
猥褻性的定義
猥褻性是指刺激一般普通人的性慾、引發性興奮,並損害正常的性羞恥心,從而違反健全的性風俗或善良的性道德觀念。換言之,包含社會無法容許的性行為或性表現。猥褻性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從普通人的角度引發性刺激,並因此對社會道德與性價值觀產生負面影響。
公然猥褻罪的概念
公然猥褻罪規定於韓國《刑法》第245條,處罰以身體動作或姿勢公然從事猥褻行為的人。這是同時具備公然性與猥褻性的行為,違反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韓元以下罰金、拘留或科料(小額罰款)。公然猥褻罪是禁止在公共場所從事可能令他人感到不快的性行為的法律規範。
公然性的判斷,取決於該行為是否有被不特定多數人察覺的可能性。例如,在公共場所從事猥褻行為,或在他人容易看見的場所做出性方面的舉動,便可能被認定具有公然性。另一方面,猥褻性的判斷則取決於該行為或表現,依一般社會標準是否具有性刺激性且不適當。這須結合法律解釋與社會道德標準來評價。
這種公然性與猥褻性的標準,可能隨著社會變遷而有些許浮動,法院會依個案的具體情況加以判斷。歸根究柢,公然猥褻罪可理解為一種為維護公共性道德、避免令他人感到不快而設的法律機制。
因此,是否適用公然猥褻罪,取決於該行為是否有被不特定多數人察覺的可能性,以及該行為是否屬於違反一般人性道德觀念的猥褻行為。若同時滿足這兩項要素,便可能因公然猥褻罪而受罰。
公然猥褻罪的成立要件
公然猥褻罪是在公開場所從事猥褻行為時成立的犯罪,以公然性與猥褻行為作為成立要件。
首先,公然性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察覺該行為的狀態。也就是說,在公共場所或他人容易看見的外部場所從事行為時,便可能構成問題。
猥褻行為是指刺激一般普通人的性慾、引發性興奮,並損害正常的性羞恥心,從而違反性道德觀念的行為。此種行為未必需要描繪性行為或明確顯露性意圖。此外,即使主觀上並非以引發或滿足性慾為目的,只要對該行為具有猥褻性的認識,便足以成立。
公然猥褻罪的處罰
公然猥褻罪依韓國《刑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韓元以下罰金、拘留或科料(小額罰款)。
公然猥褻罪的處罰程度,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同類前科、犯案次數、損害程度、行為的嚴重程度、被害人的年齡、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合意賠償)等。公然猥褻罪是再犯率較高的犯罪,若認定有再犯之虞,也可能遭到羈押,因此需要特別注意。此外,若因公然猥褻罪被判有罪,還可能附加就業限制命令、性暴力治療課程接受講習命令等保安處分。
不過,視情況而定,公然猥褻罪也可能獲得起訴猶豫(暫緩起訴)處分。起訴猶豫是指雖然罪行成立,但檢察官不予起訴而予以寬宥的處分,藉此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及保安處分。
公然猥褻罪與其他性犯罪的比較
公然猥褻罪不同於性暴力或性騷擾。性暴力伴隨物理上的強制力或脅迫,性騷擾則包含違背被害人意思而強迫進行性行為。相較之下,公然猥褻罪則是指在沒有身體接觸的情況下,於公開場所從事性行為。
公然猥褻罪的案例
公然猥褻罪的實際案例,包括在公共場所暴露性器官或做出猥褻舉動的情形。對於此類案例,法院會考量具體情況來決定處罰程度。
公然猥褻罪的應對方案
如果目擊公然猥褻行為或遭受其害,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透過法律程序尋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