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即使實施了某種行為,但因為是為了防禦本人或周遭他人所面臨的危險,因而不構成犯罪。
正當防衛規定於韓國《刑法》第21條。
第21條(正當防衛) ① 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法益(法益),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所為之行為,於有相當理由時,不罰。
② 防衛行為逾越其程度者,得依情狀(情狀)減輕或免除其刑。
③ 於第2項之情形,因夜間或其他不安狀態下產生恐懼、驚愕(驚愕)、興奮或慌張而為該行為者,不罰。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如下。
- 須為不正之侵害狀況
- 須具有現在性
- 須為防衛行為
- 須有相當理由
正當防衛的不正侵害狀況
正當防衛中的不正侵害狀況,不僅包含暴行等違法的攻擊行為,也包含重要物品掉落地面時,他人不知情而即將踩踏的情況。
正當防衛的現在性
正當防衛的現在性,是指侵害狀況必須正在進行中,或有即將進行的危險。
正當防衛僅在「若防衛行為再延遲就會無法防衛或變得極為困難」的預期時點起,至侵害結束為止有效;對於過去發生或未來預期的侵害行為,並不成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防衛行為,是指正當防衛之行為必須是為了防衛不正侵害狀況而為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防衛行為必須僅針對實施不正侵害的對象,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法益。
防衛行為不僅限於防禦行為,積極的反擊防禦也可能獲得認定。
正當防衛的相當理由
正當防衛的相當理由,是指該行為在客觀上必須被認定其程度並未過當。
即使是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若該行為的必要性與社會倫理上未被認定為「並未過度」,則會被視為過當防衛,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由此可見,正當防衛的要件非常嚴格,實務上有許多案件最終未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互毆過程中的正當防衛
有人認為,在彼此互毆的過程中,只要是先被打的一方就算正當防衛。 但這種說法並不正確。
若加害人的行為與其說是為了防衛被害人的不正攻擊,不如說是雙方本就抱持互相攻擊的意思而互毆,只是先遭受攻擊後加以對抗而實施加害——在此認定為相當的情況下,該加害行為同時具有防禦行為與攻擊行為的性質,因此無法視為正當防衛或過當防衛行為。
(韓國大法院 2000. 3. 28. 宣判 2000도228 判決)
也就是說, 無論誰先挨打,都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雙方互毆。
不過, 若在單方面遭受暴行的過程中,被認定所為的是抵抗而非攻擊,則可能獲認定為正當防衛。
警方的正當防衛認定基準 8項
2015年,韓國警察廳發布了正當防衛的 8項認定基準。
據此,正當防衛的認定基準如下
- 須為防禦行為
- 不得挑釁對方
- 不得率先實施暴力
- 不得實施比加害人更嚴重的暴力行為
- 不得使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 對方停止施暴時,本人也須立即停止
- 對方所受傷害程度不得比本人更嚴重
- 所造成的傷害合計不得超過需治療4週
正當防衛中律師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正當防衛的要件極為嚴格,要獲得認定確實非常困難。因此,應透過刑事專業律師的諮詢,判斷是否符合各項要件,以及為證明符合要件所需的證據等,藉此守護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