정당방위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即使實施了某種行為,但因為是為了防禦本人或周遭他人所面臨的危險,因而不構成犯罪。

 

正當防衛規定於韓國《刑法》第21條。

 

第21條(正當防衛) ① 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法益(法益),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所為之行為,於有相當理由時,不罰。

 

② 防衛行為逾越其程度者,得依情狀(情狀)減輕或免除其刑。

 

③ 於第2項之情形,因夜間或其他不安狀態下產生恐懼、驚愕(驚愕)、興奮或慌張而為該行為者,不罰。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如下。

  • 須為不正之侵害狀況
  • 須具有現在性
  • 須為防衛行為
  • 須有相當理由

 

正當防衛的不正侵害狀況

正當防衛中的不正侵害狀況,不僅包含暴行等違法的攻擊行為,也包含重要物品掉落地面時,他人不知情而即將踩踏的情況。

 

正當防衛的現在性

正當防衛的現在性,是指侵害狀況必須正在進行中,或有即將進行的危險。

正當防衛僅在「若防衛行為再延遲就會無法防衛或變得極為困難」的預期時點起,至侵害結束為止有效;對於過去發生或未來預期的侵害行為,並不成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防衛行為,是指正當防衛之行為必須是為了防衛不正侵害狀況而為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防衛行為必須僅針對實施不正侵害的對象,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法益。

防衛行為不僅限於防禦行為,積極的反擊防禦也可能獲得認定。

 

正當防衛的相當理由

正當防衛的相當理由,是指該行為在客觀上必須被認定其程度並未過當。

即使是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若該行為的必要性與社會倫理上未被認定為「並未過度」,則會被視為過當防衛,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由此可見,正當防衛的要件非常嚴格,實務上有許多案件最終未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互毆過程中的正當防衛

有人認為,在彼此互毆的過程中,只要是先被打的一方就算正當防衛。 但這種說法並不正確。

 

若加害人的行為與其說是為了防衛被害人的不正攻擊,不如說是雙方本就抱持互相攻擊的意思而互毆,只是先遭受攻擊後加以對抗而實施加害——在此認定為相當的情況下,該加害行為同時具有防禦行為與攻擊行為的性質,因此無法視為正當防衛或過當防衛行為。

(韓國大法院 2000. 3. 28. 宣判 2000도228 判決)

 

也就是說, 無論誰先挨打,都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雙方互毆。

 

不過, 若在單方面遭受暴行的過程中,被認定所為的是抵抗而非攻擊,則可能獲認定為正當防衛。

 

警方的正當防衛認定基準 8項

2015年,韓國警察廳發布了正當防衛的 8項認定基準。

據此,正當防衛的認定基準如下

  1. 須為防禦行為
  2. 不得挑釁對方
  3. 不得率先實施暴力
  4. 不得實施比加害人更嚴重的暴力行為
  5. 不得使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6. 對方停止施暴時,本人也須立即停止
  7. 對方所受傷害程度不得比本人更嚴重
  8. 所造成的傷害合計不得超過需治療4週

正當防衛中律師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正當防衛的要件極為嚴格,要獲得認定確實非常困難。因此,應透過刑事專業律師的諮詢,判斷是否符合各項要件,以及為證明符合要件所需的證據等,藉此守護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