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與認定標準
正當防衛是指即使實施了某種行為,但因為是為了防禦本人或周遭他人所面臨的危險,因而不構成犯罪。正當防衛規定於韓國《刑法》第21條。第21條(正當防衛)① 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法益(法益),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所為之行為,於有相當理由時,不罰。② 防衛行為逾越其程度者,得依情狀(情狀)減輕或免除其刑。③ 於第二項之情形,因夜間或其他不安狀態下產生恐懼、驚愕(驚愕)、興奮或慌張而為該行為者,不罰。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如下:須為不正之侵害狀況、須具有現在性、須為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是指即使實施了某種行為,但因為是為了防禦本人或周遭他人所面臨的危險,因而不構成犯罪。正當防衛規定於韓國《刑法》第21條。第21條(正當防衛)① 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法益(法益),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所為之行為,於有相當理由時,不罰。② 防衛行為逾越其程度者,得依情狀(情狀)減輕或免除其刑。③ 於第二項之情形,因夜間或其他不安狀態下產生恐懼、驚愕(驚愕)、興奮或慌張而為該行為者,不罰。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如下:須為不正之侵害狀況、須具有現在性、須為防衛行為..
什麼是過失致死?過失致死是指因過失而致人於死的犯罪。規定過失致死的韓國《刑法》第267條內容如下。第267條(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禁錮或700萬韓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的種類如下: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重大過失致死。關於過失致死的過失,韓國《刑法》第14條設有規定。過失致死的成立要件為:1. 屬於因過失所造成的情況;2. 致人於死。第14條(過失)怠於應盡的正常注意(注意),以致未能認識構成犯罪要素之事實的行為,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予處罰。過失犯的成立要件為:1. 違反客觀注意義務;2. 對犯罪成立要素的事實未予認識..
毀損財物罪是指以毀損、隱匿或其他方法損害他人財物、文書或電磁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之效用的行為。犯毀損財物罪者,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萬韓元以下罰金。毀損財物罪種類毀損財物罪的種類如下:毀損財物等:以毀損、隱匿或其他方法損害他人財物、文書或電磁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之效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萬韓元以下罰金。破壞公益建造物:破壞供公益使用之建造物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重大毀損:犯上述兩罪而致生對他人生命或身體之危險時,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若致人受傷則處1...
什麼是緩刑?緩刑是指法院雖宣告刑罰,但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刑罰的執行,若該期間平安經過,便使刑罰宣告失去效力、不再執行刑罰的制度。可以說是一種讓被告在不必接受刑罰執行的情況下,自行重返社會的制度。舉例來說,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那麼在2年期間內只要不再犯罪,1年的有期徒刑便會消滅。緩刑要件如下:宣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時;有值得斟酌的情狀理由;非屬自受禁錮以上刑罰之判決確定起,至執行完畢或免除後3年內所犯之罪。緩刑刑度標準為3年以...
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是指對他人做出對方不願意的具有性意味的言語或行為,使對方感到性方面的屈辱感或羞恥心。依韓國大法院判例,法律上的性騷擾定義如下:所謂性騷擾,是指在業務、僱用或其他關係中,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各級學校、公職相關團體等公共團體的從業人員,或職場的事業主、上級或勞工,① 利用其地位或與業務等相關,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行或性方面的要求等,使對方感到性方面的屈辱感或厭惡感的行為;② 以對方未順從具有性意味的言行或要求等為由給予不利益,或以順從為條件表示提供利益之意思的行為。(韓國大法院 2018. 4. 12. 宣告 2017두74702 判決)也就是說,法律上..
什麼是業務上背信?業務上背信是韓國《刑法》第356條所規定的犯罪,指處理他人事務之人違背其職務,致使他人受到損害,並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利益的行為。這類犯罪主要發生於以信賴為基礎的關係中,特別是企業或組織內部的管理者濫用職務以謀取利益的情形。關於業務上背信的處罰,依韓國《刑法》第356條,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若因背信所造成的損害較大,依特定經濟犯罪法,損害在5億以上未滿50億韓元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50億韓元以上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處罰。業務上背信的成立要件……
什麼是內亂罪?內亂罪規定於韓國《刑法》第87條。第87條(內亂)以排除大韓民國全部或部分領土的國家權力,或以紊亂國家憲政秩序為目的而發動暴動者,依下列各款之區分予以處罰。內亂罪的構成要件內亂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 須以排除大韓民國全部或部分領土的國家權力,或以紊亂國家憲政秩序為目的2. 須發動暴動內亂罪「排除國家權力」依憲法法院95憲마221判例,內亂罪所稱「排除國家權力」,是指排除國民的領土主權並加以非法支配。什麼是紊亂憲政秩序?關於紊亂憲政秩序,韓國《刑法》第91條設有定義。第91條(紊亂憲政秩序之定義)本章所稱以紊亂國家憲政秩序為目的者,是指該當於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形。憲法..
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是指盜用第三人名義開設的帳戶,也就是存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的帳戶。若開設人頭帳戶並轉讓或出借,依電子金融交易法可能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涉入人頭帳戶犯罪若涉入人頭帳戶犯罪,不僅利用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行為的人會受罰,出借人頭帳戶的人同樣可能被追究刑責。此時即使並非為了製作人頭帳戶而交付,但因為將與人頭帳戶相關的資訊提供給他人,仍可能受罰;若依人頭帳戶所涉及的犯罪而符合其成立要件,更可能被認定為共犯而受罰。人頭帳戶的犯罪種類人頭帳戶的犯罪種類包括毒品交易、網路私下交易詐騙、語音釣魚詐騙等。人頭帳戶詐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