성희롱 처벌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對他人做出對方不願意的具有性意味的言語或行為,使對方感到性方面的屈辱感或羞恥心的行為

 

依韓國大法院判例,法律上的性騷擾定義如下

所謂性騷擾,是指在業務僱用或其他關係中,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各級學校公職相關團體等公共團體的從業人員職場的事業主·上級或勞工利用其地位或與業務等相關,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行或性方面的要求等,使對方感到性方面的屈辱感或厭惡感的行為以對方未順從具有性意味的言行或要求等為由給予不利益,或以順從為條件表示提供利益之意思的行為

韓國大法院 2018. 4. 12. 宣告 201774702 判決

 

也就是說法律所定義的性騷擾,多半是以勞動關係為前提

 

性騷擾的種類

性騷擾的種類如下

  • 肢體上的性騷擾
  • 言語上的性騷擾
  • 視覺上的性騷擾
  • 其他性騷擾

 

性騷擾的成立要件

性騷擾的成立要件包括 利用地位或與業務等相關、有具性意味的言行或性方面的要求、 屬於使被害人感到性方面的屈辱感或厭惡感的行為等。

 

性騷擾中具有性意味的言行,是指與男女間的肉體關係,或與男性、女性身體特徵相關的肢體言語視覺行為,依社會共同體的健全常識與慣例觀之,客觀上足以使與對方處於相同處境的一般且普通之人感到性方面的屈辱感或厭惡感的行為

韓國大法院 2008.7.10. 宣告 200722498判決

 

若非具有性意味的言行,而僅是貶低女性的言論或父權式的言論,並不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須利用地位或與業務等相關

這代表一種廣泛的業務關聯性,不僅是趁執行業務的機會或順著業務執行做出具性意味言行的情形,連濫用權限或假借執行業務之名做出具性意味言行的情形,也都包含在性騷擾之內

 

是否具有業務關聯性,應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關係行為發生的場所及狀況行為的內容及程度等具體情事加以判斷

韓國大法院 2006.12.21. 宣告 200513414判決

 

只要被認定有利用地位或具有業務關聯性,即使是在工作場所之外或工作時間以外發生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的處罰

性騷擾的處罰僅就部分特殊情形作出規定

因此,關於性騷擾,往往必須針對每項具體事項適用不同的罪名

 

性騷擾處罰相關法律

性騷擾處罰相關的法律如下

  • 《兒童福祉法》第17條
  • 《航空保安法》第23條
  • 《鐵道安全法》第47條
  • 《關於男女僱用平等及工作·家庭兼顧支援之法律》第12條至第14條

該等法律是課予事業主懲戒的義務,當事業主未盡此義務時,便對事業主予以處罰。)

 

與性騷擾相關可能適用的罪名

與性騷擾相關可能適用的罪名如下

  • 侮辱罪、妨害名譽(誹謗)
  • 強制猥褻
  • 利用通訊媒體散布淫穢物品罪

 

由於每項事項的要件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逐一確認是否符合各該要件

 

性犯罪的保安處分

所謂性犯罪的保安處分,是指因犯下性犯罪而受到罰金刑以上之處分時,所附加的額外處分

性犯罪保安處分的種類如下

  • 公開身分資訊
  • 完成性教育課程
  • 就業限制
  • 簽證限制
  • 配戴電子腳鐐等

 

如果在刑事審判中被宣告有罪,便有可能以此為依據提起性騷擾的損害賠償請求由於這種情況因個案而異,且其方法也存在一定難度,建議您諮詢性犯罪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