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損財物罪
毀損財物罪是指以毀損、隱匿或其他方法,損害他人財物、文書或電磁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之效用的行為。
犯毀損財物罪者,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毀損財物罪的種類
毀損財物罪的種類如下。
- 毀損財物等:以毀損、隱匿或其他方法損害他人財物、文書或電磁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之效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萬韓元以下罰金。
- 破壞公益建造物:破壞供公益使用之建造物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重大毀損:犯上述兩罪而致生對他人生命或身體之危險時,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若致人受傷則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則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 特殊毀損:顯示團體或多眾之威力,或攜帶危險物品而犯毀損財物等罪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此外,以相同方法犯破壞公益建造物罪時,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侵越界址:以毀損、移動或除去界標,或以其他方法使土地界線無法辨識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此外,毀損財物等、破壞公益建造物、特殊毀損之罪,其未遂犯亦為處罰對象。
毀損財物罪的成立要件
毀損財物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須為他人之物
- 須具有故意
- 財物、文書或電磁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
- 以毀損、隱匿或其他方法損害其效用之行為
須為他人之物
毀損財物罪所稱的他人之物,是指他人所有之物。
只要所有權屬於他人,即使由本人占有,仍適用毀損財物罪。
舉例而言,若他人未經授權在本人土地上耕種農作物,本人擅自拔除該農作物時,由於該農作物為他人所有,故有判例認定此構成毀損財物(韓國最高法院 70도82)
須具有故意
由於毀損財物罪是由刑法所定義,依韓國《刑法》第13條(故意),若無法證明具有故意,則不成立本罪。
不過,即使不適用刑法,由於仍適用民法,故仍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財物、文書或電磁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
毀損財物罪所指的財物、文書或電磁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其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財物 :包含有體物在內,可加以管理之動能
文書 :就權利或事實具有利用價值或效用之文書
特殊媒體紀錄 :以電腦紀錄所製成之紀錄
由於法律上亦將寵物視為財產,因此傷害他人寵物時,可能依毀損財物罪受處罰。
就文書而言,雖然文書本身的範圍很廣,但要構成毀損財物罪的另一要件「‘損害效用之行為’」,文書必須具有利用價值或效用,才能成立「‘損害效用之行為’」,因此其在毀損財物罪中的範圍受到限制。
特殊媒體紀錄不僅包含其內部的紀錄,也包含承載該紀錄的媒體物。
以毀損、隱匿或其他方法損害其效用之行為
在毀損財物罪中,以毀損、隱匿或其他方法損害其效用的行為裡,「毀損」是指直接行使有形力而使物體狀態發生變化的一切行為。
也就是說,不僅包含物體被破壞到無法使用的程度,也包含使其陷於無法滿足原本使用目的之狀態。
此外,不僅是永久性的毀損,連暫時性的毀損也包含在毀損財物罪之內。
舉例而言,曾有判例認為,將連接水井並充當水管功能的橡膠水管暫時挖出而使水無法流通的情況,屬於損害其效用,因而適用毀損財物罪。(韓國最高法院 70도2378)
毀損財物罪中的「隱匿」,是指妨礙財物之發現,使其無法依原本用途使用。
毀損財物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以毀損或隱匿以外的方法損害效用的行為。
就此而言,事實上及感情上的情事相當重要。
舉例而言,教他人飼養的鸚鵡說令人不悅的話,或在餐具上沾染穢物使人在感情上不願使用的情況,也可能構成毀損財物罪。
不過,在此種情況下,會綜合各種狀況加以判斷。
毀損財物罪專業律師
毀損財物罪並非被視為特別嚴重的犯罪。
實際上,毀損財物罪的案例大多以簡易程序終結。
但是,由於這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因此案情嚴重時,務必要諮詢刑事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