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緩刑?
緩刑是指法院雖宣告刑罰,但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刑罰的執行,若該期間平安經過,便使刑罰宣告失去效力、不再執行刑罰的制度。
可以說是一種讓被告在不必接受刑罰執行的情況下,得以自行重返社會的制度。
舉例來說,若被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2 年,那麼在 2 年期間內只要不再犯罪,1 年的有期徒刑便會消滅。
緩刑的要件
緩刑的要件如下
- 宣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不附勞役自由刑),或 500 萬韓元以下罰金時
- 有值得斟酌的情狀理由
- 非屬自受禁錮以上刑罰之判決確定起,至其執行完畢或免除後 3 年止之期間內所犯之罪
緩刑的刑度標準
緩刑的刑度標準為宣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或 500 萬韓元以下罰金的情形。
此處所稱的刑,指的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因此,褫奪資格、 停止資格、 拘留、 科料(小額罰款)等,並不允許緩刑
緩刑值得斟酌的情狀理由
緩刑值得斟酌的情狀理由依韓國《刑法》第51條的規定
第51條(量刑之條件) 定刑時,應斟酌下列事項。
- 犯人之年齡、品行、智能與環境
- 與被害人之關係
- 犯罪之動機、手段與結果
- 犯罪後之情況
緩刑的消極要件與宣告猶豫
緩刑的消極要件,是指自受禁錮以上刑罰之判決確定起,至其執行完畢或免除後 3 年止之期間內所犯之罪。
此時,若在 3 年內曾受宣告猶豫(暫緩宣判),則宣告猶豫雖屬有罪判決,但因並無刑罰之宣告,故不構成消極要件。
因此,即使在 3 年內曾受宣告猶豫,且仍在該猶豫期間中,仍得宣告緩刑。
緩刑的效果
緩刑的效果如下。
- 受緩刑宣告後,若該宣告未失效或遭撤銷而經過猶豫期間,刑罰之宣告即失其效力。
- 依其他法律於該猶豫期間中被停止的資格或權利,可能因此回復(例如得參選公職的權利)。
- 即使猶豫期間經過後,在一定期間內仍可能無法取得某些資格或權利(例如猶豫期間經過後 2 年內,不得被任用為國家公務員)。
- 緩刑期間的起算點為緩刑判決確定之日,因此若因上訴或上告等致判決尚未確定,緩刑期間並不開始進行。
緩刑的前科紀錄
緩刑仍會留下前科紀錄。
這是因為緩刑只是暫緩刑罰的執行、使刑罰宣告失去效力,並非沒有刑罰之宣告。
緩刑的保護觀察、社會服務、 接受講習命令
法院於宣告緩刑時,為謀求被告正常重返社會並預防犯罪,得附加保護觀察及社會服務·接受講習命令。
受緩刑之保護觀察、社會服務、 接受講習命令者,須於判決確定後 10 日內向保護觀察所申報,並依保護觀察官之指導履行該命令。
倘若不履行命令或違反應遵守事項,緩刑可能會遭撤銷。
若因從事本業而難以履行社會服務命令,可向保護觀察所申請,選擇於平日上午或下午履行,或僅利用週六下午及假日履行。
緩刑的失效及撤銷
緩刑於下列情形時失效。
於緩刑期間中受禁錮以上之實刑宣告,且該判決確定的情形
緩刑於下列情形時遭撤銷。
緩刑宣告後,發覺其不符合緩刑要件的情形
受保護觀察、社會服務、 接受講習命令者違反該命令或應遵守事項,且其違反程度重大的情形(例如未向保護觀察所申報致無法掌握被告所在,或完全未履行社會服務或接受講習命令的情形)
緩刑失效時
緩刑失效時,不僅須執行新近被宣告的刑罰,連同先前被暫緩執行的刑罰也須一併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