내란죄 처벌

什麼是內亂罪?

內亂罪 規定於韓國《刑法》 第87條, 對其 設有定義。

第87條(內亂) 以排除大韓民國 全部 部分 領土的 國家權力, 以紊亂 國家憲政秩序 為目的 而發動 暴動者, 下列 各款 之區分 予以處罰。

 

內亂罪 構成 要件

內亂罪 的構成 要件 如下:

1. 須以排除大韓民國 全部 部分 領土的 國家權力, 以紊亂 國家 憲政秩序 目的

2. 須發動 暴動

 

內亂罪 排除 國家權力

內亂罪 所稱「排除 國家權力」 的意義, 依憲法法院 95憲마221 判例, 是指 排除國民的 領土主權 加以非法 支配。

 

什麼是紊亂憲政秩序?

關於紊亂憲政秩序, 韓國《刑法》 第91 設有 定義。

 

 第91條(紊亂憲政秩序之 定義) 本章所稱 以紊亂國家 憲政秩序 為目的者, 是指 該當於下列 各款之一 情形。

  • 未依憲法或法律所定程序,而消滅憲法或法律之機能者
  • 以強壓方式顛覆依憲法設置的國家機關,或使其無法行使職權者

 

作為 暴動內容的 暴行 脅迫 之意義

作為暴動內容的 暴行 脅迫 之意義, 依大法院 96도3376判例, 是指 一切 有形力的 行使,或 足以使人 產生畏怖之心的 惡害告知, 意即 最廣義的 暴行 脅迫, 並包含 為此 準備 輔助的 行為, 程度 須達到 足以危害 一地方 安寧的 威力。

依大法院 96도 3376 判例, 戒嚴的 全國擴大, 具有 使國民的 基本權 可能 受到 限制的 威脅面向, 且因 國務總理的 權限 國務會議對此的 審議權 也一併 遭排除, 使 其他 國家機關 成員 所受 強壓的 程度 因而增大; 即使 此種 效果 是因 法令 與制度 產生的 當然結果, 但若 此種 威脅性 效果 具有紊亂憲政秩序 目的之人, 作為 達成 該目的的 手段 加以利用, 即構成 暴動。

 

內亂罪的 處罰

內亂罪的 處罰 如下:

  • 內亂首謀者:死刑、無期徒刑或無期禁錮
  • 參與謀議、指揮,或從事其他重要任務者:死刑、無期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錮
  • 實行殺傷、破壞或掠奪行為者:死刑、無期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錮
  • 附和隨行,或單純參與暴動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
  • 以內亂為目的而殺人者:死刑、無期徒刑或無期禁錮
  • 內亂之預備、陰謀、煽動、宣傳: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

 

內亂罪 追訴時效

內亂罪 不適用 追訴時效。

由於內亂罪 屬於 破壞憲政秩序的 犯罪, 依‘破壞憲政秩序 犯罪的 追訴時效 相關 特例法’ 不適用 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