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內亂罪?
內亂罪 規定於韓國《刑法》 第87條, 對其 設有定義。
第87條(內亂) 以排除大韓民國 全部 或 部分 領土的 國家權力, 或 以紊亂 國家憲政秩序 為目的 而發動 暴動者, 依 下列 各款 之區分 予以處罰。
內亂罪 構成 要件
內亂罪 的構成 要件 如下:
1. 須以排除大韓民國 全部 或 部分 領土的 國家權力, 或 以紊亂 國家 憲政秩序 為 目的
2. 須發動 暴動
內亂罪 排除 國家權力
內亂罪 所稱「排除 國家權力」 的意義, 依憲法法院 95憲마221的 判例, 是指 排除國民的 領土主權 並 加以非法 支配。
什麼是紊亂憲政秩序?
關於紊亂憲政秩序, 韓國《刑法》 第91條 設有 定義。
第91條(紊亂憲政秩序之 定義) 本章所稱 以紊亂國家 憲政秩序 為目的者, 是指 該當於下列 各款之一 的 情形。
- 未依憲法或法律所定程序,而消滅憲法或法律之機能者
- 以強壓方式顛覆依憲法設置的國家機關,或使其無法行使職權者
作為 暴動內容的 暴行 或 脅迫 之意義
作為暴動內容的 暴行 或 脅迫 之意義, 依大法院 96도3376判例, 是指 一切 有形力的 行使,或 足以使人 產生畏怖之心的 惡害告知, 意即 最廣義的 暴行 與 脅迫, 並包含 為此 準備 或 輔助的 行為, 且 其 程度 須達到 足以危害 一地方 安寧的 威力。
依大法院 96도 3376的 判例, 戒嚴的 全國擴大, 具有 使國民的 基本權 可能 受到 限制的 威脅面向, 且因 連 國務總理的 權限 及 國務會議對此的 審議權 也一併 遭排除, 使 其他 國家機關 成員 所受 強壓的 程度 因而增大; 即使 此種 效果 是因 法令 與制度 而 產生的 當然結果, 但若 此種 威脅性 效果 被 具有紊亂憲政秩序 目的之人, 作為 達成 該目的的 手段 加以利用, 即構成 暴動。
內亂罪的 處罰
內亂罪的 處罰 如下:
- 內亂首謀者:死刑、無期徒刑或無期禁錮
- 參與謀議、指揮,或從事其他重要任務者:死刑、無期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錮
- 實行殺傷、破壞或掠奪行為者:死刑、無期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錮
- 附和隨行,或單純參與暴動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
- 以內亂為目的而殺人者:死刑、無期徒刑或無期禁錮
- 內亂之預備、陰謀、煽動、宣傳: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有期禁錮
內亂罪 追訴時效
內亂罪 不適用 追訴時效。
由於內亂罪 屬於 破壞憲政秩序的 犯罪, 依‘破壞憲政秩序 犯罪的 追訴時效 等 相關 特例法’, 不適用 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