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事實型妨害名譽

 

 

什麼是陳述事實型妨害名譽?

明明說的是事實,也會因妨害名譽而受罰嗎?是的,陳述事實同樣可能構成陳述事實型妨害名譽(誹謗)而受到處罰。陳述事實型妨害名譽,指的是因陳述事實而使他人名譽受損。所謂陳述事實,是指貶低被害人社會評價的行為;只要同時具備可使多數人知悉的「公然性」、「陳述事實」與「故意」這三項要件,便構成妨害名譽。無論是陳述事實型還是陳述虛偽事實型妨害名譽,要成立妨害名譽罪,都必須行為人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故意,並陳述足以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具體事實。

 

陳述虛偽事實型妨害名譽

陳述虛偽事實型妨害名譽,指的是以虛偽不實的內容貶損對方名譽的情形。在陳述虛偽事實型妨害名譽的案件中,由於行為人明知該內容並非事實,仍刻意散布虛偽不實的內容以貶損對方名譽,因此會比陳述事實型妨害名譽受到更重的處罰。

 

妨害名譽的處罰

依韓國《刑法》第307條第1項規定,公然陳述事實而貶損他人名譽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此外,公然陳述虛偽事實而貶損他人名譽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停止資格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陳述事實型妨害名譽為何需要律師

陳述事實型妨害名譽雖然處罰標準較陳述虛偽事實型妨害名譽為低,但這仍是依法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因此,若您正因涉嫌陳述事實型妨害名譽罪而受到調查,務必尋求刑事專業律師積極的法律協助來加以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