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宣告猶豫?
宣告猶豫(선고유예)是指案件雖被認定為有罪,但情節輕微且悔過情狀顯著時,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刑罰的宣判,若該猶豫期間平安經過,便視為免訴的一種制度。
但,對於曾受資格停止以上刑罰前科者,則屬例外。
宣告猶豫期間
宣告猶豫期間依韓國《刑法》第60條定為2年,且該期間不得縮短。
第60條(宣告猶豫之效果) 自受刑罰宣告猶豫之日起經過2年時,視為免訴。
宣告猶豫效力
宣告猶豫效力如同韓國《刑法》第60條所明定,宣告猶豫期間經過後即視為免訴。
此時的免訴判決是指未對案件實體作出直接判斷,即終結訴訟程序。 亦即,所謂視為免訴,意味著訴訟程序在未宣告刑罰的情況下即告終結。
宣告猶豫要件
宣告猶豫要件為
-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資格停止或罰金之刑
- 悔過情狀顯著
- 無曾受資格停止以上刑罰之前科
宣告猶豫對象
宣告猶豫的對象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資格停止或罰金之刑。
因此拘留刑無法適用宣告猶豫。
對主刑宣告猶豫時,沒收、追徵亦可一併宣告猶豫。
於併科刑罰的情形,可就其中一部分宣告猶豫。 亦即,當罰金刑與有期徒刑併科時,可就兩者之一或其全部宣告猶豫。
宣告猶豫之悔過情狀顯著之時
宣告猶豫中「悔過情狀顯著之時」的意義,是指綜合斟酌包括反省程度在內、廣泛涵蓋韓國《刑法》第51條所規定之量刑條件後,即使不宣告刑罰,亦可顯著期待被告不會再度犯案的情形。
此時韓國《刑法》第51條內容如下。
第51條(量刑之條件) 於定刑時,應斟酌下列事項。
1. 犯人之年齡、品行、智能與環境
2. 與被害人之關係
3. 犯罪之動機、手段與結果
4. 犯罪後之情狀
宣告猶豫之消極要件
宣告猶豫之消極要件,是指曾受資格停止以上刑罰前科的情形。
此處所稱曾受資格停止以上刑罰之前科,是指犯罪經歷,至於該刑罰之效力是否已喪失並不重要。
因此,即使依《刑罰失效等相關法律》第7條使刑罰失效,或曾受過緩刑(집행유예),仍構成宣告猶豫之消極要件。
宣告猶豫保護觀察
宣告猶豫保護觀察是指在作出宣告猶豫處分時,可一併命令施以保護觀察。
宣告猶豫保護觀察的期間為1年,與緩刑不同的是,不得課予社會服務命令或接受講習命令。
宣告猶豫失效
宣告猶豫失效,是指於猶豫期間內,受資格停止以上刑罰之判決確定,或發現曾受資格停止以上刑罰之前科時,藉由宣告原先猶豫之刑罰而生效。
或者,於保護觀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時,宣告猶豫亦可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