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入住居罪
侵入住居罪由韓國《刑法》第319條加以定義。
第319條(侵入住居、不退去)①侵入他人住居、所管理之建築物、船舶或航空器,或所占有之房間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
②於前項場所受退去要求而不從者,亦處與前項相同之刑。
侵入住居罪的種類
侵入住居罪的種類如下:
- 侵入住居、不退去
- 特殊侵入住居
- 夜間侵入住居竊盜
- 搜查住居、身體
其中夜間侵入住居竊盜雖屬刑法上的竊盜罪,但與侵入住居關係密切,故一併列入侵入住居罪的種類。
侵入住居罪的成立要件
侵入住居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須針對他人住居、所管理之建築物、船舶或航空器,或所占有之房間
- 具有意欲侵入的故意
- 實際侵入住居
侵入住居罪中的「住居」
侵入住居罪中的「住居」,是指供人起居、用於寢食的場所。
不論是暫時性或持續性使用,因此即使是平時不常駐居住的別墅一類場所,也包含在內。
侵入當時是否有人在場並不重要,多戶式住宅附屬的共同玄關、樓梯、走廊、庭院、車庫等,也都屬於住居的範圍。
侵入住居罪中的「侵入」
侵入住居罪中的「侵入」,是指違反居住者的意思進入住居。
此外,還會一併考量事實上的平穩狀態是否遭到侵害來判斷。
若已取得居住者實際同意,並依通常的出入方式進入住居,則不構成侵入住居罪。不能僅以「若居住者得知行為人真正的出入目的,便不會同意其出入」為由,就認定構成侵入住居罪。
(韓國大法院 2022. 3. 24. 宣告 2017도18272 全員合議庭判決)
侵入住居罪的故意
若不具備侵入住居罪的故意,依韓國《刑法》第13條規定即不受處罰。
第13條(故意) 對於構成犯罪成立要素之事實未予認識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退去罪的成立要件
不退去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受居住者、管理人或占有人提出退去要求
- 未從住居或建築物、房間等處退去
不退去罪中的居住者、管理人·占有人
不退去罪中的居住者、管理人·占有人,並不以對住居等享有居住·管理·占有之法律上正當權限為必要,方能成為居住者、管理人·占有人。
住宿業者提供客房供顧客暫時使用,並向顧客收取使用對價的住宿契約終止後,顧客受住宿業者管理人等提出退去要求的情形,原則上亦同。
(韓國大法院 2023. 12. 14. 宣告 2023도9350 判決)
不退去罪的退去要求
不退去罪的退去要求,亦得以默示方式為之,且無須反覆提出,僅1次即為已足。
但視情況不同,退去要求亦有可能因公法、私法上的權利而受到限制。
例如在餐廳中,於顧客用餐完畢前,無須回應退去要求即屬此類情形。
侵入住居罪與不退去罪
侵入住居罪與不退去罪無法同時成立。
若同時犯下侵入住居與不退去之罪,則僅成立侵入住居罪,不退去罪不另成立。
共同侵入住居、不退去
共同侵入住居、不退去,依暴力行為處罰法(폭력행위처벌법)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可能被加重處罰。
第2條(暴行等)
② 2人以上共同犯下列各款之罪者,依「刑法」 各該條款所定之刑,加重至2分之1。
1. 「刑法」 第260條第1項(暴行)、第283條第1項(脅迫)、第319條(侵入住居、不退去) 或第366條(毀損財物等)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