주거침입죄

侵入住居罪

侵入住居罪由韓國《刑法》第319條加以定義。

 

第319條(侵入住居、不退去)①侵入他人住居、所管理之建築物、船舶或航空器,或所占有之房間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

 

②於前項場所受退去要求而不從者,亦處與前項相同之刑。

 

侵入住居罪的種類

侵入住居罪的種類如下:

  • 侵入住居、不退去
  • 特殊侵入住居
  • 夜間侵入住居竊盜
  • 搜查住居、身體

 

其中夜間侵入住居竊盜雖屬刑法上的竊盜罪,但與侵入住居關係密切,故一併列入侵入住居罪的種類。

 

侵入住居罪的成立要件

侵入住居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須針對他人住居、所管理之建築物、船舶或航空器,或所占有之房間
  • 具有意欲侵入的故意
  • 實際侵入住居

 

侵入住居罪中的「住居」

侵入住居罪中的「住居」,是指供人起居、用於寢食的場所。

不論是暫時性或持續性使用,因此即使是平時不常駐居住的別墅一類場所,也包含在內。

侵入當時是否有人在場並不重要,多戶式住宅附屬的共同玄關、樓梯、走廊、庭院、車庫等,也都屬於住居的範圍。

 

侵入住居罪中的「侵入」

侵入住居罪中的「侵入」,是指違反居住者的意思進入住居。

此外,還會一併考量事實上的平穩狀態是否遭到侵害來判斷。

 

若已取得居住者實際同意,並依通常的出入方式進入住居,則不構成侵入住居罪。不能僅以「若居住者得知行為人真正的出入目的,便不會同意其出入」為由,就認定構成侵入住居罪。

(韓國大法院 2022. 3. 24. 宣告 2017도18272 全員合議庭判決)

 

侵入住居罪的故意

若不具備侵入住居罪的故意,依韓國《刑法》第13條規定即不受處罰。

 

第13條(故意) 對於構成犯罪成立要素之事實未予認識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退去罪的成立要件

不退去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受居住者、管理人或占有人提出退去要求
  • 未從住居或建築物、房間等處退去

 

不退去罪中的居住者、管理人·占有人

不退去罪中的居住者、管理人·占有人,並不以對住居等享有居住·管理·占有之法律上正當權限為必要,方能成為居住者、管理人·占有人。

住宿業者提供客房供顧客暫時使用,並向顧客收取使用對價的住宿契約終止後,顧客受住宿業者管理人等提出退去要求的情形,原則上亦同。

(韓國大法院 2023. 12. 14. 宣告 2023도9350 判決)

 

不退去罪的退去要求

不退去罪的退去要求,亦得以默示方式為之,且無須反覆提出,僅1次即為已足。

但視情況不同,退去要求亦有可能因公法、私法上的權利而受到限制。

例如在餐廳中,於顧客用餐完畢前,無須回應退去要求即屬此類情形。

 

侵入住居罪與不退去罪

侵入住居罪與不退去罪無法同時成立。

若同時犯下侵入住居與不退去之罪,則僅成立侵入住居罪,不退去罪不另成立。

 

共同侵入住居、不退去

共同侵入住居、不退去,依暴力行為處罰法(폭력행위처벌법)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可能被加重處罰。

 

第2條(暴行等)

② 2人以上共同犯下列各款之罪者,依「刑法」 各該條款所定之刑,加重至2分之1。

 

1. 「刑法」 第260條第1項(暴行)、第283條第1項(脅迫)、第319條(侵入住居、不退去) 或第366條(毀損財物等)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