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脫離占有物罪
當您拾得他人遺失的物品,卻不予返還而擅自使用或持有時,可能依韓國《刑法》第360條所規定的侵占脫離占有物罪(점유물이탈횡령죄)受到處罰。
脫離占有物罪的處罰
關於侵占脫離占有物罪,韓國《刑法》第360條規定: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他人占有之財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韓元以下罰金。侵占脫離占有物罪是指侵占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其他脫離他人占有之財物的犯罪。簡單來說,只要拿走了別人遺失或遺留的物品,就可能成立此罪。
舉例而言,若計程車司機將乘客遺留在車上的手機拿去二手變賣牟利,這樣的行為並非竊盜,而是侵占脫離占有物。這裡所說的漂流物與埋藏物,是指包含遺失物在內、漂流於海洋或江河溪流中的漂流物,以及埋藏在地底下的埋藏物。這些同樣被歸類為脫離占有物。
此外,因地址未明確記載而誤投的宅配或郵件、因錯誤而收受的物品等,同樣會被視為脫離占有物。當您偶然占有了這類脫離占有物,卻不予返還或未經申報便擅自使用時,便會成立侵占脫離占有物罪。
竊盜罪與侵占脫離占有物罪的差異
竊盜罪與侵占脫離占有物罪的區別,取決於是否存在占有人。所謂占有人,指的是物品的所有人;在占有人仍持有物品的狀態下將物品拿走逃逸,便構成竊盜;而在物品已脫離占有的狀態下拿走,則構成侵占脫離占有物罪。
一言以蔽之,後者指的是拿走無人占有之物的情形。竊盜罪屬於奪取他人財物的犯罪,可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侵占脫離占有物罪的成立要件
在侵占脫離占有物罪中,扮演關鍵角色的要素是不法所有意圖(불법영득의사)。所謂不法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是否帶有不正當的故意而拿走物品。倘若您遭到冤枉而被認定構成侵占脫離占有物罪,那麼證明自己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將會是相當重要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