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意思不罰罪

什麼是反意思不罰罪

不違背被害人意思不罰之罪(反意思不罰罪)指的是當被害人不希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責時即不予處罰,主要適用於情節輕微的案件,或當事人之間的和解較為重要的犯罪。意思是說,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偵查機關仍可在偵查後予以處罰,但一旦被害人明確表達不願追究刑責的意思,就不予處罰。

 

 

反意思不罰罪的注意事項

反意思不罰罪需要特別留意的一點是,該意思表示必須在第一審判決之前作出才行。如此才會成立,而且一旦就反意思不罰罪作出意思表示後,也不得再行反悔。表明不希望處罰後又再度要求處罰的情形是不被允許的,因此務必審慎為之。不過,原本要求處罰後再請求不予處罰,則是可行的。

 

依據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告訴得於第一審判決宣告前撤回;同條第3項則規定,在不得違背被害人明示意思而提起公訴的案件中,若撤回希望處罰的意思表示,亦準用第1項與第2項。此外,韓國大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指出:在不得違背被害人明示意思而論罪的案件中,撤回希望處罰的意思表示,或表明不希望處罰的意思表示,得於第一審判決宣告時為止作出,其後所為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據此,大法院明確認定,反意思不罰罪中被害人得作出不願追究刑責意思表示的時點,至第一審判決宣告時為止。

 

 

屬於反意思不罰罪的犯罪

屬於反意思不罰罪的代表性犯罪包括妨害名譽(誹謗)、脅迫罪、暴行罪、過失傷害罪等。大多屬於輕微犯罪。除此之外,反意思不罰罪的罪名還包括過失傷害、簽發空頭支票、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毀損財物及業務上過失傷害、違反《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資清償規定、冒用他人居民登錄號碼、《專利法》中的侵害罪等。

 

當被害人不希望追究刑責時

倘若就屬於反意思不罰罪的犯罪,被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刑責,僅憑口頭表述是不夠的,必須向相關偵查機關提交刑事和解書與不願處罰書。刑事和解書是載明就損害的和解條件及金錢補償等和解內容的文件;不願處罰書則是載明不希望追究刑責之意思表示內容的文件。

要使案件成立為反意思不罰罪,與被害人的和解(合意賠償)最為關鍵。是否能達成和解,將決定案件是走向刑事處罰,還是因反意思不罰罪而不受處罰,因此在與被害人順利達成和解的同時,向相關專業律師尋求諮詢也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