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謂業務上背信罪?
背信罪是指處理他人事務之人,以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財產上利益,致使該他人(即「本人」)受有損害的犯罪。特別是當此犯罪與業務上的任務有關,亦即處理他人事務之人違背其業務上任務而犯背信罪時,將以業務上背信罪加重處罰。此種情形下,若業務上背信罪的所得金額在5億韓元以上,將依《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加重處罰。
業務上背信 相關法令
第355條(侵占、背信)
① 保管他人財物之人,將該財物侵占或拒絕返還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② 處理他人事務之人,以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該利益,致本人受有損害者,亦適用前項之刑。
第356條(業務上之侵占與背信)
違背業務上之任務而犯第355條之罪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所謂背信罪,是指處理他人事務之人,以違背所受委任任務之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並使公司蒙受損害的情形。背信罪必須以處理「他人」的事務為前提才能成立。因此,若並非處理他人事務,而是在處理自身事務時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並不構成背信。換言之,這指的並非個人事業等處理自身事務的情形,而是公司或法人中員工違背職務所為的處理行為。背信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 處理他人事務之人
- 業務上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上利益
- 使本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 具有故意
業務上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業務上背信罪須具備背信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以及對企業造成財產上損害之事實,並且必須具有故意。倘若沒有故意,便不構成背信罪。僅憑過失並不會被認定為背信;即使沒有使企業蒙受損害的目的,只要存在未必故意,仍會被認定為具有故意。
背信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背信罪與侵占罪都是違背他人信任的犯罪,在這一點上具有相似的性質。然而,兩罪的主要差異在於犯罪對象與成立要件。
侵占罪是與特定財物有關的犯罪,以擅自使用該財物或拒絕返還等行為而成立。相對地,背信罪則是以取得財產上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該利益的行為而成立。因此,侵占罪被歸類為「財物犯罪」,而背信罪則被歸類為「利得犯罪」。
此外,在犯罪主體上也有所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持有或保管特定財物之人,而背信罪的主體則是處理他人事務之人。這是依據兩罪的性質與範疇而有不同的認定。
背信罪處罰
背信罪有各種不同的態樣,並依各自的構成要件而有不同的處罰程度。
單純背信罪的情形,依韓國《刑法》第355條第2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業務上背信罪則是指違背業務上任務而為背信行為的情形,依韓國《刑法》第356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其差異在於,業務上背信罪的行為人同時具有處理他人事務之人的身分與業務從事者的身分,因此會受到比單純背信罪更高程度的處罰。
此外,依韓國《刑法》第359條規定,未遂犯亦可受到處罰。這意味著即使實際上尚未發生損害,但在可預見該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只要符合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仍可能就該犯罪受到處罰。
若因背信所取得的財產上利益在5億韓元以上,將依《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適用加重處罰。利益金額在5億韓元以上、未滿50億韓元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反之,利益金額在50億韓元以上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