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공갈죄)是指以恐嚇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利益的犯罪,規定於韓國《刑法》第350條。一般俗稱的「勒索」正是恐嚇取財罪。常見的型態包括抓住對方的弱點來要錢,或是以加害相威脅藉此取得財物。
恐嚇取財罪以脅迫為手段,這一點看似與脅迫罪相似,但兩者的區別在於恐嚇取財罪以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換言之,單純嚇唬對方而止於此者構成脅迫罪,嚇唬對方並藉此取得金錢或財產者則構成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的成立要件
恐嚇取財罪要成立,第一,必須有恐嚇行為。所謂恐嚇行為,是指為了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利益而實施的暴行或脅迫,只要達到足以限制他人意思決定自由的程度即可,並不需要達到完全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若是達到壓制反抗程度的暴行、脅迫,所涉及的就不是恐嚇取財罪,而是強盜罪。
第二,被害人必須因產生畏懼心理而交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利益,且恐嚇行為與處分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第三,必須具有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即使存在正當的債權,依判例見解,若以超出社會通念所容許範圍的脅迫作為手段來行使債權,仍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因此須特別注意:不能僅以「對方欠我錢」為由就獲得免責。
恐嚇取財罪的處罰程度
依韓國《刑法》第350條,恐嚇取財罪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是與詐欺罪相同程度的重法定刑。
若是顯示團體或多眾之威力,或攜帶危險物品而為恐嚇者,則適用韓國《刑法》第350條之2的特殊恐嚇取財罪,加重處罰為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沒有罰金刑,一旦罪嫌成立便難以避免有期徒刑。
此外,依韓國《刑法》第352條,恐嚇取財罪的未遂犯也會受到處罰。這意味著即使實際上沒有拿到錢,只要已著手實行恐嚇行為,便會成為處罰對象。
恐嚇取財罪常見的代表性案例
實務上經常出現爭議的案例包括:揚言要揭發對方的外遇事實或不法行為而要求金錢;威脅要在網路上張貼惡意評論而過度要求退款或賠償;在學校或職場利用地位向學弟妹或後輩索取財物等。
尤其是看似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只要其手段構成脅迫,仍可能被論以恐嚇取財罪,因此如何準確判斷權利行使與恐嚇取財之間的界線,往往成為案件的核心爭點。
為何需要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
恐嚇取財罪的案件,在與脅迫罪、強盜罪、詐欺罪的界線判斷、權利行使的正當性與否、加害告知的程度等方面,法理爭點相當複雜。即使是相同的事實關係,也可能因法理構成的不同而導致無罪與重刑之別,因此從偵查初期階段起,就與刑事專業律師一同擬定供述方向與證據因應策略,比什麼都來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