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暴行罪

暴行罪是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的犯罪,規定於韓國《刑法》第260條。這裡所說的暴行,並不一定只限於揮拳或毆打對方的行為。揪住衣領、丟擲物品、吐口水、剪斷頭髮等只要是對身體直接或間接施加力量的行為,都可能被廣泛認定為暴行。

日常生活中由細微爭執引發的肢體衝突,常常演變為暴行案件,而其處罰範圍比想像中更廣,因此正確理解相關法理相當重要。

暴行罪的成立要件

暴行罪要成立,第一,必須對他人身體有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即使沒有直接接觸身體,在狹小空間揮舞兇器,或朝對方身旁丟擲物品的行為,也可能被評價為行使有形力。

第二,必須具有暴行的故意。只要對於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一事具有認識與意思即為已足,並不需要達到意圖造成傷害的程度。像是不慎撞到對方這類沒有故意的情形,並不成立暴行罪。

暴行罪各類型的處罰

韓國《刑法》第260條第1項的單純暴行,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500萬韓元以下罰金、拘留或科料(小額罰款)。對自己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施以暴行的尊親屬暴行,依同條第2項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萬韓元以下罰金。

展現團體或群眾的威力,或攜帶危險物品而施以暴行的情形,屬於韓國《刑法》第261條的特殊暴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應注意的是,酒瓶、椅子、高爾夫球桿等日常物品,也可能因使用方式而被評價為危險物品。

若因暴行致人受傷,則適用韓國《刑法》第262條的暴行致傷罪,依傷害罪之例處罰,處罰程度將大幅提高。

是否屬於不違背被害人意思不罰之罪

單純暴行與尊親屬暴行屬於不違背被害人意思不罰之罪(反意思不罰罪),若被害人明確表示不希望追究處罰的意思,即不得處罰。因此在單純暴行案件中,與被害人達成圓滿的和解(合意賠償),對於案件的終結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不過,特殊暴行與暴行致傷並非不違背被害人意思不罰之罪,因此即使達成和解,偵查與處罰程序仍會照常進行。此種情形下,和解僅會在量刑時作為有利情狀加以斟酌。

雙方互毆案件中應注意的重點

在彼此拳腳相向的雙方互毆案件中,即使是先遭毆打的一方,若其還手毆打的行為超出防衛範圍而被評價為攻擊,則難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我國法院對於鬥毆過程中的加害行為,僅在極為有限的情況下才會認定正當防衛。

因此,若因雙方互毆而被立案,重要的是以具體證據證明自己究竟是單方面遭受暴行而消極防衛,以及暴行的程度與經過為何。應在初期即確保監視器(CCTV)影像、目擊者陳述、診斷書等證據。

為何需要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

暴行案件即使事實關係看似相近,仍會因行使有形力的程度、是否屬於危險物品、是否發生傷害,而使適用法條與處罰程度大不相同。此外,依是否屬於不違背被害人意思不罰之罪,和解策略也會完全不同,因此在案件初期取得刑事專業律師的法律諮詢,據以決定應對方向,是最為重要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