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誣告罪是什麼?
韓國《刑法》第156條對誣告罪的定義如下。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向公務所或公務員申報虛偽事實者,處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修正 1995. 12. 29.>
誣告罪何時成立
誣告罪在虛偽內容的申報送達偵查機關時即告成立。
也就是說, 事後即使撤回申報,誣告罪仍然成立
此外, 即使尚未著手偵查,誣告罪也已成立。
誣告罪的自白
韓國《刑法》第153條及第157條對自白的處置作出如下規定
犯偽證或誣告之罪者,於其所陳述案件的審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或自首時,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是, 就誣告罪而言,在認定本人申報的內容違反客觀事實這一點上,並不視為自白。
也就是說, 誣告罪的自白要獲得認定,就必須明確表明當初是出於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的目的。
誣告自己
依《刑法》規定,誣告罪僅在誣告他人時才成立。
但是, 若在被誣告人教唆、 幫助之下,由第 3人申報關於被誣告人的虛偽事實,則第 3人即符合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此時被誣告人也同樣, 會以誣告罪的幫助犯(從犯)受罰。
除此之外,還有多種情形。
經承諾而誣告的情形,成立誣告罪
共犯對其他共犯誣告的情形,不成立誣告罪
共犯對其他共犯誣告,同時又追加了成為獨立刑事處分等對象的事實時,可能成立誣告罪
由此可見,誣告視情形而定,有時成立,有時不成立。
因此,關於誣告的問題,建議您先與專家商議。
誣告罪的種類
誣告罪可依想讓他人受到何種刑事處分而有眾多種類,其中最受關注的種類,應屬性犯罪。
性犯罪誣告罪是什麼?
《刑法》對性犯罪的定義如下
韓國《刑法》第297條(強姦) 以暴行或脅迫強姦他人者,處 3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國《刑法》第298條(強制猥褻) 以暴行或脅迫對他人實施猥褻行為者,處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相關特例法(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第14條 (利用攝影機等拍攝)
① 利用攝影機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機械裝置,違反被拍攝者意思,拍攝可能引發性慾或羞恥心的他人身體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 要使性犯罪誣告罪獲得認定,首先必須先就性犯罪取得不起訴(無嫌疑)的證明。
性犯罪誣告罪的困難之處
性犯罪的特徵在於,往往是被害人與加害人兩人在隱密場所發生,因此, 即使沒有明確的證據,僅憑被害人前後一致的陳述,也可能推進偵查並認定嫌疑。
此外, 即便就性犯罪作出了不起訴(無嫌疑)處分,由於誣告罪需要具備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及懲戒處分的目的性,要證明這一點同樣並非易事。
性犯罪誣告罪的程序
最首要的是,不僅要取得性犯罪行為並非事實的不起訴(無嫌疑)處分,更要證明性犯罪行為確實並非事實。
取得性犯罪不起訴(無嫌疑)處分,在許多情況下意味著被告訴人的陳述比告訴人的陳述更具體、更前後一致,並與客觀的情況證據相符。
也就是說, 這是指因告訴人陳述欠缺可信度,致性犯罪事實並不確定,而非證明了性犯罪未曾發生。
此外, 還必須證明告訴人明知該事實為虛偽,且帶有使被告訴人受刑事處分及懲戒處分的目的性。
除非有明確的證據,或告訴人親自陳述,否則這一點非常難以證明。
此外,即使被告訴人並未以誣告罪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或偵查員作出了不起訴或不移送的處分,就務必要進行誣告與否的檢視。
也就是說, 在懷疑存在誣告的情況下,偵查機關有義務對此加以調查, 而若能主動偵知誣告並予以查獲,對辦案績效大有助益,因此偵查機關會積極調查。
性犯罪誣告罪若在性犯罪取得不起訴(無嫌疑)處分之前就提出告訴,可能會被認定為不知反省,從而對性犯罪的判決產生不利影響。
因此,務必與專家商議後再作決定,期盼能藉此化解您的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