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背信罪?

韓國《刑法》第355條對背信罪的定義如下

 

處理他人事務之人,以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取得財產上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該利益,致使本人受到損害時,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千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客觀構成要件

背信罪的構成要件為 ‘處理他人事務之人’、‘違背任務之行為’、‘財產上之利益’、‘致生損害時’。

 

1. 處理他人事務之人

在背信罪中,所謂 ‘處理他人事務之人’,是指基於與他人之間的內部關係,依誠信原則而處於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信任關係,並基於該關係保護·管理他人財產利益等,且此保護管理構成該信任關係典型·本質內容之地位的人。

然而,該事務的處理並不以「僅以保護·管理他人利益」為唯一內容為必要,即使同時兼具謀求自身利益的性質,只要其作為為他人處理事務的性質超出附帶·次要的意義而構成重要內容,仍屬於此處所稱的 ‘處理他人事務之人’。

(大法院 2012. 5. 10. 宣判 2010도3532 判決)

 

2. 違背任務之行為

在背信罪中,所謂 '違背任務之行為',是指依所處理事務的內容、性質等具體情況,未為法律規定、契約內容或依誠信原則理應為之的行為,或為了理應不為的行為,從而背棄與本人之間信任關係的一切行為。

(大法院 2000. 12. 8. 宣判 99도3338 判決)

 

3. 財產上之利益

在背信罪中,所謂 ‘財產上之利益’,是指整體財產價值的增加,屬於從經濟觀點把握的事實上概念。

這同時涵蓋積極利益與消極利益。

 

 

4. 致生財產上之損害時

'致生財產上之損害時',不僅指造成現實損害的情形,也包括引發財產上實質損害發生危險的情形;而且一旦發生損害危險,即使事後損害獲得回復,也不影響背信罪的成立。

 

主觀構成要件

業務上背信罪成立的主觀要件,包括 ‘背信故意’與 ‘違背任務的認識’

 

1. 背信故意

背信故意以未必認識亦可成立。

當被告主張自己是為了本人利益而為涉案行為,並否認背信罪的犯意時,由於事物性質使然,構成背信罪主觀要素的事實只能透過證明與故意具有相當關聯性的間接事實來加以認定;即使被告同時也具有為本人利益著想的意思,只要透過上述間接事實判明為本人利益著想的意思只是附帶性的,而謀取利益或加害的意思才是主要的,即可認定具有背信罪的故意。

 

2. 違背任務的認識

判斷是否具有為謀求自己或第3人利益而從事違背業務上任務之行為的不法獲利意思。

 

背信罪處罰

背信罪的處罰程度依背信行為所涉及的金額而有所區分。

其量刑基準如下。

類型 區分 減輕 基本 加重
1 1億韓元以下 ~ 10月 4月 ~ 1年4月 10月 ~ 2年6月
2 1億韓元以上、5億韓元以下 6月 ~ 2年 1年 ~ 3年 2年 ~ 5年
3 5億韓元以上、50億韓元以下 1年6月 ~ 3年 2年 ~ 5年 3年 ~ 6年
4 50億韓元以上、300億韓元以下 2年6月 ~ 5年 4年 ~ 7年 5年 ~ 8年
5 300億韓元以上 4年 ~ 7年 5年 ~ 8年 7年 ~ 11年

 

侵占罪與背信罪

侵占罪與背信罪同樣由韓國《刑法》第355條定義。

 

保管他人財物之人,侵占該財物或拒絕返還時,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千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此處侵占罪與背信罪的差異在於:侵占罪以取得財物為條件,而背信罪則以財產上之利益為對象。

 

不過,背信罪與侵占罪共同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且兩者刑度並無差異,因此即使將背信罪以侵占罪論處,也不影響判決結果;若無特殊情事,無須變更起訴書即可將侵占罪適用背信罪加以處罰。

 

詐欺罪與背信罪

在背信行為中同時實施詐欺行為時,由於背信罪與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不同,依韓國《刑法》第40條,以想像競合就兩者中較重之罪加以處罰。

 

韓國《刑法》第40條(想像競合) 一行為觸犯數罪時,依其中最重之罪所定之刑處罰之。

 

背信罪專業律師

背信罪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 因此,在法理適用上有其困難之處,因而無罪率偏高,甚至高達整體刑事案件的 2倍左右。

因此,以背信罪提起告訴時,最好尋求律師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