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跟蹤騷擾處罰法

《關於跟蹤騷擾犯罪處罰等之法律》(스토킹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俗稱跟蹤騷擾處罰法(스토킹처벌법),是自2021年10月起施行的法律。過去跟蹤騷擾行為僅能依《輕犯罪處罰法》以「持續性騷擾」輕罰處理,但隨著跟蹤騷擾處罰法的施行,跟蹤騷擾被確立為獨立的犯罪而受到較重處罰,同時也一併建立了被害人保護制度。

跟蹤騷擾行為的類型

跟蹤騷擾處罰法將「違背對方意思、無正當理由而為下列行為,使對方產生不安感或恐懼心」定義為跟蹤騷擾行為。具體包括:接近、尾隨或攔阻去路的行為;在住居、職場、學校附近等候或監視的行為;利用電話、簡訊、社群網站等資訊通訊網聯絡的行為;寄送物品或將物品放置在住居附近的行為;以及毀損住居附近物品的行為。

持續或反覆從事這類跟蹤騷擾行為,即構成跟蹤騷擾犯罪。須特別注意的是,即使只是一兩次聯絡,若依前後情況被評價為持續、反覆行為的一環,仍有可能受到處罰。

跟蹤騷擾犯罪的處罰程度

犯跟蹤騷擾犯罪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若攜帶或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而犯跟蹤騷擾犯罪,則加重處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特別是2023年7月的修法廢除了反意思不罰罪的條款,使得即便被害人不希望追究,仍可加以處罰。此次修法是為了阻斷以和解為藉口而再度接近的情形,「不再僅憑和解便能使案件終結」這一點,是與過去相比有重大改變之處。此外,即使在判決前也可附加位置追蹤電子裝置,制裁手段更為強化。

緊急應急措施與暫定措施

跟蹤騷擾處罰法的另一項特色,是階段性的被害人保護措施。出動到現場的警方可以立即採取應急措施,若有再犯之虞,更可依職權採取100公尺以內禁止接近、禁止利用電氣通訊接近等緊急應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

進一步地,法院可以做出暫定措施,包括第1號(書面警告)、第2號(禁止接近被害人或其住居等100公尺以內)、第3號(禁止利用電氣通訊接近)、第4號(拘禁於拘留所或看守所)。違反暫定措施本身即成為刑事處罰的對象,而第4號拘禁更是在偵查階段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力措施。

跟蹤騷擾案件中須注意之處

戀人關係結束後的聯絡、為討回債權而上門拜訪等,當事人雖自認正當,但若違背對方意思而反覆為之,仍可能被論以跟蹤騷擾。反之,站在被害人的立場,明確表達拒絕之意,並有系統地保全聯絡紀錄、錄音、監視器畫面等證據,是相當重要的。

為何需要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

跟蹤騷擾案件涉及行為持續性、反覆性的評價、正當理由的有無、暫定措施的因應等,是即便在法律施行後法理仍持續形成中的領域。若身為被告,宜自暫定措施階段起;若身為被害人,宜自聲請保護措施起,便取得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對整個程序做出有系統的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