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私文書罪是指基於行使之目的,偽造或變造他人關於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之文書或圖畫的犯罪,規定於韓國《刑法》第231條。借據、契約書、委任書、收據等日常文書都可能成為對象,因此這是一種適用範圍出乎意料地廣泛的犯罪。

這裡所稱的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限的人新製作出以他人名義所立的文書;而變造則是指未經權限而修改已存在之真正文書的內容。擅自使用他人的簽名或印章製作文書即屬偽造,修改金額或日期則屬變造。

偽造私文書罪的成立要件

第一,必須具有行使之目的。意指打算將偽造的文書當作真正文書般加以使用的目的,而實際上是否使用過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第二,必須是關於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的文書。不僅包括契約書、借據這類關於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消滅的文書,也包括履歷表、推薦書這類證明交易上重要事實的文書。

第三,必須是以他人名義所立的文書。未經名義人承諾而製作以其名義所立的文書即構成偽造,依照判例的見解,超出概括委任範圍的製作,以及期待事後承諾的製作,都可能被評價為偽造。即使是家人之間,擅自製作以配偶或父母名義所立的文書,也可能成立本罪。

處罰程度與相關犯罪

偽造私文書罪與變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萬韓元以下罰金。若實際使用偽造、變造的文書,則另外成立韓國《刑法》第234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以相同之刑度處罰;通常偽造與行使會一併起訴,產生加重處罰的效果。

冒用他人資格而製作文書的冒用資格製作私文書罪(韓國《刑法》第232條),以及偽作、變作電磁紀錄罪(韓國《刑法》第232條之2),也是規定於同一章的相關犯罪。隨著電子檔案形式的文書日益普及,偽作電磁紀錄成為問題的案例也在增加。

另一方面,若偽造以公務員或公務所名義所立的文書,則適用偽造公文書罪(韓國《刑法》第225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要重得多。身分證、印鑑證明書、各種官署核發的文件都屬於此類。

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的案例

具代表性的情形包括:在金錢糾紛過程中竄改借據的金額或清償期、事後修改租賃契約書、擅自製作以家人名義所立的委任書並用於不動產或金融交易、為求職而製作經歷證明書等。此外,在民事糾紛中作為證據提出的文書其真正性受到爭執,進而演變為刑事告訴的情形也相當多。

為何需要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

文書犯罪牽涉製作權限的有無、名義人是否承諾、行使目的是否成立等事實關係與法理交織的諸多爭點,且大多與民事糾紛同時進行。由於筆跡鑑定或文書鑑定等證據攻防也十分激烈,因此自案件初期起就尋求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擬定兼顧民事與刑事的策略,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