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侵占罪?
侵占在韓國《刑法》第355條中有如下定義。
保管他人財物之人侵占該財物,或拒絕返還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客觀構成要件
保管他人財物之人
指依委託關係由他人交付保管的財物,於事實上或法律上處於可加以支配、處分的狀態。
亦即,並非指對財物的實際持有,而是指能夠加以處分的地位或權能。
侵占該財物,或拒絕返還之時
指消費、搬出、引出、隱匿、買賣、出借、設定抵押權、抵充清償等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性
由於侵占罪是由刑法所定義,因此如同韓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若不成立故意便無法處罰。
第13條(故意)對於未認識構成犯罪成立要素之事實的行為,不予處罰。但是,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法所有意圖
當行為人意圖使本人或第3人取得利益而為行為時,即成立侵占。
侵占罪處罰
有關侵占罪的量刑基準如下。
| 類型 | 區分 | 減輕 | 基本 | 加重 |
| 1 | 1億韓元以下 | ~ 10月 | 4月 ~ 1年4月 | 10月 ~ 2年6月 |
| 2 | 1億韓元以上、5億韓元以下 | 6月 ~ 2年 | 1年 ~ 3年 | 2年 ~ 5年 |
| 3 | 5億韓元以上、50億韓元以下 | 1年6月 ~ 3年 | 2年 ~ 5年 | 3年 ~ 6年 |
| 4 | 50億韓元以上、300億韓元以下 | 2年6月 ~ 5年 | 4年 ~ 7年 | 5年 ~ 8年 |
| 5 | 300億韓元以上 | 4年 ~ 7年 | 5年 ~ 8年 | 7年 ~ 11年 |
侵占罪的處罰會依其金額大小而有所不同。
侵占與背信
背信與侵占相同,同樣由韓國《刑法》第355條所定義。
②處理他人事務之人,以違背其任務的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因而對本人造成損害者,亦與前項之刑相同。
此處侵占與背信的差異在於,侵占以對財物的所有為條件,而背信則以財產
上的利得為對象。
不過,背信與侵占共通地皆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且兩者刑度並無差異,因
此即使將侵占罪以背信罪論處,也不會影響判決結果,若無特別情
事,無須變更起訴書即可將侵占罪適用背信罪加以處罰。
侵占與詐欺
詐欺罪以他人占有的財物為客體。
侵占則以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為客體,兩者在此有所不同。
亦即,由於詐欺罪與侵占罪的客體不同,因此兩者無法同時成立。
侵占專業律師
侵占是具代表性的財產犯罪,在法理上屬於相當棘手的類型。
因此,無論是以侵占提出告訴,或是遭人以侵占告訴時,都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