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侮辱罪是什麼
侮辱罪在韓國《刑法》第311條中作出如下定義。
第311條(侮辱) 公然侮辱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或200萬韓元以下罰金。
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若不提出告訴便無法提起公訴。
此外,自得知犯人之日起經過6個月便不得提出告訴,且告訴的撤回於第1審判決宣告之後即無法為之。
第312條(告訴與被害人之意思) ①第308條與第311條之罪須有告訴方可提起公訴。 <修正 1995. 12. 29.>
②第307條與第309條之罪不得違背被害人明示之意思提起公訴。 <修正 1995. 12. 29.>
侮辱罪構成要件
1. 公然性
不特定多數得以認知
2. 對人的特定性
侮辱罪的客體必須是人。
倘若是以集體稱呼方式所為的侮辱,其內容難以被解釋為針對集體中的特定個人;而以集體稱呼所為的指責,當其延伸至個別成員時,指責的程度已被稀釋,尚未達到足以影響各個成員社會評價的程度,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成立對各個成員的侮辱。
3. 侮辱性
侮辱是指足以貶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抽象判斷或輕蔑性表達等。
此處所指的是並未具體指摘事實。
若該項表達並未貶低人格價值的社會評價,則表達無禮的程度並不影響侮辱性的判斷。
妨害名譽與侮辱罪的差異
妨害名譽(誹謗)有兩種類型。
分別是指摘事實的妨害名譽與指摘虛偽事實的妨害名譽。
兩者的共通點在於,無論所指摘的內容是否與客觀事實相符,都已被加以指摘這一點。
此外,這一點也正是侮辱與妨害名譽之間的差異所在。
比較侮辱罪與妨害名譽的刑度時,妨害名譽的刑度較高。
侮辱罪量刑基準
侮辱罪的量刑基準如下。

網路侮辱罪
網路上的妨害名譽在《資訊通訊網法》中有所定義,但網路上的侮辱罪並未在《資訊通訊網法》中另行定義。
也就是說,「網路侮辱罪」並非法律用語。
因此,當您在網路上遭受侮辱性內容時,可依其構成要件,以網路妨害名譽、妨害名譽或侮辱罪加以處罰。
侮辱罪專業律師
由於侮辱罪的範圍相當廣泛,即使遭受了侮辱,仍須確認其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此外,由於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偵查才會展開。
因此,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合意賠償)相當重要。
倘若和解進行得並不順利,那麼在判斷該案件是否符合侮辱罪構成要件時,精確的確認與應對便至關重要,因此建議與律師進行諮詢。
在網路上遭受侮辱時的應對方法
倘若您在網路上遭受侮辱,或因起爭執而言行變得激烈,保持冷靜並確保證據相當重要。
可利用韓國標準科學研究院的標準時間程式,在截圖時讓標準時間一併顯示出來,或是進行錄音也很好。
在網路上爭執的過程中,若向對方公開了足以使本人被特定出來的個人資訊,便可確保妨害名譽與侮辱罪共通的構成要件——特定性。
此外,即使個人身分資訊並未明確記載,只要透過綜合性的各項資訊可將對象特定出來,仍有成立特定性的情形。
侮辱罪告訴方法
侮辱罪的告訴方法,是製作告訴狀並提出。
告訴狀並無固定格式。告訴狀應載入的 內容如下
1. 告訴人的個人資料
2. 被告訴人的個人資料
3. 欲告訴的罪名(告訴意旨)
4. 犯罪事實以及因此所受損害的內容
5. 證據資料
6. 表明希望予以處罰之內容
在因侮辱所受損害的內容中,若未明確寫出足以判斷是否符合構成要件的事實關係,可能會以侮辱罪不成立為由遭退回告訴狀。因此,建議與刑事專業律師諮詢,以獲得您所期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