상해죄

什麼是傷害罪

韓國《刑法》第257258條所規定的傷害罪內容如下

 

257傷害傷害尊親屬

傷害他人身體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停止資格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

 

對自己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犯第1項之罪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

 

2項之未遂犯,罰之

 

258重傷害重傷害尊親屬傷害他人身體致生命發生危險者,處1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身體傷害致殘廢或不治、難治之疾病者,亦同前項之刑

 

對自己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犯前2項之罪者,處2年以上 1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 2016. 1. 6.>

 

什麼是傷害

關於傷害的定義,學術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是侵害身體完整性的情形

第二種是對生理機能造成障礙的情形

依照韓國大法院的判例,似乎是將這兩種情形一併納入考量

 

 

傷害量刑基準

<一般傷害>

區分 減輕要素 加重要素
特別量刑因子 行為 以未必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的情形
輕微傷害(1、4類型)
對於參與犯行有特別值得斟酌之事由的情形
被害人對於犯行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亦負有相當責任的情形
死亡結果並非由被告之直接行為所致的情形(3類型)
主導實行或指揮犯行的情形
展示團體或眾人之威力,或攜帶危險物品實施犯行的情形(惟適用 2. 特殊傷害、累犯傷害犯罪類別者除外)
以不特定或多數被害人為對象,或在相當期間內反覆實施犯行的情形
重大傷害(1、4類型)
對受指揮者之教唆
可責難的犯行動機(4類型除外)
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
殘忍的犯行手法
易受犯行侵害的被害人
行為人/其他 聽覺及語言障礙者
精神耗弱(本人無責任)
自首或內部舉報
不希望處罰或實質回復損害(含提存)
屬於兒童虐待處罰法第7條所規定之兒童虐待通報義務人之兒童虐待犯罪的情形
屬於常習犯的情形
同種累犯
一般量刑因子 行為 消極參與 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行的情形
有計畫的犯行
行為人/其他 精神耗弱(本人有責任)
真摯悔悟
無刑事處罰前科
相當程度回復損害(含提存)

 

特殊傷害量刑基準

<特殊傷害>

區分 減輕要素 加重要素
特別量刑因子 行為 以未必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的情形
輕微傷害
對於參與犯行有特別值得斟酌之事由的情形
被害人對於犯行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亦負有相當責任的情形
以不特定或多數被害人為對象,或在相當期間內反覆實施犯行的情形
重大傷害(特殊重傷害類型除外)
被害人為尊親屬
對受指揮者之教唆
可責難的犯行動機
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
殘忍的犯行手法
易受犯行侵害的被害人
行為人/其他 聽覺及語言障礙者
精神耗弱(本人無責任)
自首或內部舉報
不希望處罰或實質回復損害(含提存)
屬於兒童虐待處罰法第7條所規定之兒童虐待通報義務人之兒童虐待犯罪的情形
屬於常習犯的情形
一般量刑因子 行為 消極參與 有計畫的犯行
行為人/其他 精神耗弱(本人有責任)
真摯悔悟
無刑事處罰前科
相當程度回復損害(含提存)

 

什麼是特殊傷害

特殊傷害在《刑法》中有如下定義

 

258條之2(特殊傷害展示團體或眾人之威力,或攜帶危險物品而犯第25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示團體或眾人之威力,或攜帶危險物品而犯第258條之罪者,處2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1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特殊傷害是以危險物品或多人為判斷標準

 

這裡所說的危險物品,固然可以想到刀械之類的兇器,但視情況而定,燒酒瓶或磚頭也可能構成危險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傷害並無罰金刑

不過由於依解讀案件情況的觀點不同,會區分為特殊傷害與一般傷害,因此建議與專家諮詢討論為宜

 

傷害罪刑事程序

1. 偵查

2. 和解(合意賠償)

3. 起訴

4. 刑事調解

5. 刑事訴訟

6. 聲請賠償命令

 

傷害罪民事程序

1. 民事調解

2. 小額訴訟審判

3.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訴訟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在韓國《刑法》第21條中有所定義

 

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法益(法益),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所為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者,不罰

 

防衛行為逾越其程度者,得依情況(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

 

於第2項之情形,因夜間或其他不安狀態下感到恐懼、驚愕(驚愕)、興奮或慌張而為該行為時,不罰

 

 

在此,要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 現在’、‘不法之侵害’、‘自己或他人之法益’、‘為防衛所為之行為’、‘相當理由’ 5項條件

 

在正當防衛的相關判例中,常見的打架情境下 因為對方先動手所以是正當防衛這種情形,曾有未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