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傷害罪?
韓國《刑法》第257條、第258條所規定的傷害罪內容如下
第257條(傷害、傷害尊親屬)
①傷害他人身體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停止資格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
②對自己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犯第1項之罪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500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
③前 2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58條(重傷害、重傷害尊親屬) ①傷害他人身體致生命發生危險者,處1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因身體傷害致殘廢或不治、難治之疾病者,亦同前項之刑。
③對自己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犯前2項之罪者,處2年以上 1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 2016. 1. 6.>
什麼是傷害?
關於傷害的定義,學術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是侵害身體完整性的情形,
第二種是對生理機能造成障礙的情形。
依照韓國大法院的判例,似乎是將這兩種情形一併納入考量。
傷害量刑基準
<一般傷害>

| 區分 | 減輕要素 | 加重要素 | |
| 特別量刑因子 | 行為 | 以未必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的情形 輕微傷害(1、4類型) 對於參與犯行有特別值得斟酌之事由的情形 被害人對於犯行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亦負有相當責任的情形 死亡結果並非由被告之直接行為所致的情形(3類型) |
主導實行或指揮犯行的情形 展示團體或眾人之威力,或攜帶危險物品實施犯行的情形(惟適用 2. 特殊傷害、累犯傷害犯罪類別者除外) 以不特定或多數被害人為對象,或在相當期間內反覆實施犯行的情形 重大傷害(1、4類型) 對受指揮者之教唆 可責難的犯行動機(4類型除外) 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 殘忍的犯行手法 易受犯行侵害的被害人 |
| 行為人/其他 | 聽覺及語言障礙者 精神耗弱(本人無責任) 自首或內部舉報 不希望處罰或實質回復損害(含提存) |
屬於兒童虐待處罰法第7條所規定之兒童虐待通報義務人之兒童虐待犯罪的情形 屬於常習犯的情形 同種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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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量刑因子 | 行為 | 消極參與 | 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行的情形 有計畫的犯行 |
| 行為人/其他 | 精神耗弱(本人有責任) 真摯悔悟 無刑事處罰前科 相當程度回復損害(含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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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傷害量刑基準
<特殊傷害>

| 區分 | 減輕要素 | 加重要素 | |
| 特別量刑因子 | 行為 | 以未必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的情形 輕微傷害 對於參與犯行有特別值得斟酌之事由的情形 被害人對於犯行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亦負有相當責任的情形 |
以不特定或多數被害人為對象,或在相當期間內反覆實施犯行的情形 重大傷害(特殊重傷害類型除外) 被害人為尊親屬 對受指揮者之教唆 可責難的犯行動機 妨害公務執行的情形 殘忍的犯行手法 易受犯行侵害的被害人 |
| 行為人/其他 | 聽覺及語言障礙者 精神耗弱(本人無責任) 自首或內部舉報 不希望處罰或實質回復損害(含提存) |
屬於兒童虐待處罰法第7條所規定之兒童虐待通報義務人之兒童虐待犯罪的情形 屬於常習犯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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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量刑因子 | 行為 | 消極參與 | 有計畫的犯行 |
| 行為人/其他 | 精神耗弱(本人有責任) 真摯悔悟 無刑事處罰前科 相當程度回復損害(含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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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殊傷害?
特殊傷害在《刑法》中有如下定義。
第258條之2(特殊傷害) ① 展示團體或眾人之威力,或攜帶危險物品而犯第25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展示團體或眾人之威力,或攜帶危險物品而犯第258條之罪者,處2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特殊傷害是以危險物品或多人為判斷標準。
這裡所說的危險物品,固然可以想到刀械之類的兇器,但視情況而定,燒酒瓶或磚頭也可能構成危險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傷害並無罰金刑。
不過,由於依解讀案件情況的觀點不同,會區分為特殊傷害與一般傷害,因此建議與專家諮詢討論為宜。
傷害罪刑事程序
1. 偵查
2. 和解(合意賠償)
3. 起訴
4. 刑事調解
5. 刑事訴訟
6. 聲請賠償命令
傷害罪民事程序
1. 民事調解
2. 小額訴訟審判
3.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訴訟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在韓國《刑法》第21條中有所定義
① 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法益(法益),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所為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者,不罰。
② 防衛行為逾越其程度者,得依情況(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
③ 於第2項之情形,因夜間或其他不安狀態下感到恐懼、驚愕(驚愕)、興奮或慌張而為該行為時,不罰。
在此,要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 ‘現在’、‘不法之侵害’、‘自己或他人之法益’、‘為防衛所為之行為’、‘相當理由’ 5項條件。
在正當防衛的相關判例中,常見的打架情境下 ‘因為對方先動手所以是正當防衛’這種情形,曾有未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