명예훼손

 

什麼是妨害名譽

韓國《刑法》第307條對妨害名譽的定義如下

 

公然摘示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錮或 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公然摘示虛偽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資格停止或 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名譽

名譽的概念可分為客觀名譽概念與主觀名譽概念客觀名譽概念是涵蓋內部名譽與外部名譽的概念,主觀名譽概念則指名譽情感

  • 內部名譽是指獨立於自己或他人評價、客觀上所擁有的內在價值本身,並非可被他人侵害的性質。
  • 外部名譽則指一個人的人格與社會價值所受到的社會評價;依此而言,損害他人社會價值之外部評價的行為,正是妨害名譽罪所規範的行為。

 

也就是說妨害名譽即是損害他人社會價值之外部評價的行為

 

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

妨害名譽的成立要件為 公然性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特定性可推斷或特定出對象)、誹謗目的妨害名譽的故意)。

 

若是摘示虛偽事實而構成的妨害名譽罪,所摘示的事實必須為虛偽且加害人必須認知到該事實為虛偽

此時在判斷是否為虛偽時,若其核心內容屬於客觀事實,即使在細節上與真實略有出入或表達略顯誇張,也不會被認定為虛偽

 

違法性的阻卻

韓國《刑法》第310條規定,即使有妨害名譽之行為,若其屬實且純粹涉及公共利益時,則不予處罰

310違法性的阻卻307條第1項之行為,若屬真實之事實且純粹涉及公共利益時,不予處罰

 

網路妨害名譽

在現代社會,妨害名譽發生的場域主要是資訊通訊網

因此,「促進資訊通訊網利用及保護資訊等相關法律」以下簡稱資訊通訊網法44條對資訊通訊網上的妨害名譽作出了規範

 

使用者不得將侵害隱私或妨害名譽等侵害他人權利之資訊,流通於資訊通訊網

 

此外資訊通訊網法第70條對其罰則作出規定

 

以誹謗他人為目的,透過資訊通訊網公然揭露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2014. 5. 28.>

 

以誹謗他人為目的,透過資訊通訊網公然揭露虛偽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資格停止或 5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1項與第2項之罪,不得違背被害人具體表明之意思提起公訴

 

由此可以確認,資訊通訊網法對妨害名譽的處罰程度更為嚴重

 

請求刪除資訊或刊載反駁內容

若透過資訊通訊網提供、以對外公開為目的之資訊,造成妨害名譽等他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受侵害之人得向處理該資訊的資訊通訊服務提供者釋明侵害事實,請求刪除該資訊或刊載反駁內容以下稱 刪除等

 

暫時措施

資訊通訊服務提供者於收到資訊刪除請求後,若仍難以判斷是否構成權利侵害,或預期利害關係人之間將產生爭執時,得對該資訊採取暫時阻斷存取之措施以下稱 暫時措施

 

在此,暫時措施的期間應在 30日以內

 

即使沒有收到資訊刪除請求,資訊通訊服務提供者若認定其所經營管理之資訊通訊網上流通的資訊妨害名譽等他人權利,亦得逕行採取暫時措施

此時,資訊通訊服務提供者應使使用者得以知悉已採取暫時措施一事

 

通訊媒體利用猥褻

即使有妨害名譽的行為,若不具公然性,仍難以處罰。例如 在 KakaoTalk 等個人通訊軟體上的情形遊戲中一對一的辱罵二手交易的 11 對話等,因為不具公然性而難以處罰。

不過仍可能依通訊媒體利用猥褻罪(통신매체이용음란죄)以下簡稱通訊媒體利用猥褻而受到處罰

通訊媒體利用猥褻規定於「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相關特例法」以下簡稱性暴力處罰法13

 

以引發或滿足自己或他人之性慾為目的,透過電話郵件電腦或其他通訊媒體,使引起性羞恥心或厭惡感之言語聲響文字圖畫影像或物品傳達予對方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由於通訊媒體利用猥褻是以性犯罪處理,因此絕對不可掉以輕心

 

不過通訊媒體利用猥褻的要件中,「引發或滿足性慾之目的並無客觀的判斷標準,因此存在許多需要由法院判斷的空間

因此,相關情形務必建議您與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