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妨害名譽?
韓國《刑法》第307條對妨害名譽的定義如下
①公然摘示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錮或 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②公然摘示虛偽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資格停止或 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名譽?
名譽的概念可分為客觀名譽概念與主觀名譽概念。客觀名譽概念是涵蓋內部名譽與外部名譽的概念,主觀名譽概念則指名譽情感。
- 內部名譽是指獨立於自己或他人評價、客觀上所擁有的內在價值本身,並非可被他人侵害的性質。
- 外部名譽則指一個人的人格與社會價值所受到的社會評價;依此而言,損害他人社會價值之外部評價的行為,正是妨害名譽罪所規範的行為。
也就是說,妨害名譽即是損害他人社會價值之外部評價的行為。
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
妨害名譽的成立要件為 公然性(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特定性(可推斷或特定出對象)、誹謗目的(妨害名譽的故意)。
若是摘示虛偽事實而構成的妨害名譽罪,所摘示的事實必須為虛偽,且加害人必須認知到該事實為虛偽。
此時在判斷是否為虛偽時,若其核心內容屬於客觀事實,即使在細節上與真實略有出入或表達略顯誇張,也不會被認定為虛偽。
違法性的阻卻
韓國《刑法》第310條規定,即使有妨害名譽之行為,若其屬實且純粹涉及公共利益時,則不予處罰。
第310條(違法性的阻卻) 第307條第1項之行為,若屬真實之事實且純粹涉及公共利益時,不予處罰。
網路妨害名譽
在現代社會,妨害名譽發生的場域主要是資訊通訊網。
因此,「促進資訊通訊網利用及保護資訊等相關法律」(以下簡稱資訊通訊網法) 第44條對資訊通訊網上的妨害名譽作出了規範。
① 使用者不得將侵害隱私或妨害名譽等侵害他人權利之資訊,流通於資訊通訊網
此外,資訊通訊網法第70條對其罰則作出規定。
① 以誹謗他人為目的,透過資訊通訊網公然揭露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2014. 5. 28.>
② 以誹謗他人為目的,透過資訊通訊網公然揭露虛偽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資格停止或 5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③ 第1項與第2項之罪,不得違背被害人具體表明之意思提起公訴。
由此可以確認,資訊通訊網法對妨害名譽的處罰程度更為嚴重。
請求刪除資訊或刊載反駁內容
若透過資訊通訊網提供、以對外公開為目的之資訊,造成妨害名譽等他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受侵害之人得向處理該資訊的資訊通訊服務提供者釋明侵害事實,請求刪除該資訊或刊載反駁內容(以下稱 「刪除等」)
暫時措施
資訊通訊服務提供者於收到資訊刪除請求後,若仍難以判斷是否構成權利侵害,或預期利害關係人之間將產生爭執時,得對該資訊採取暫時阻斷存取之措施(以下稱 「暫時措施」)
在此,暫時措施的期間應在 30日以內。
即使沒有收到資訊刪除請求,資訊通訊服務提供者若認定其所經營、管理之資訊通訊網上流通的資訊妨害名譽等他人權利,亦得逕行採取暫時措施。
此時,資訊通訊服務提供者應使使用者得以知悉已採取暫時措施一事。
通訊媒體利用猥褻?
即使有妨害名譽的行為,若不具公然性,仍難以處罰。例如 在 KakaoTalk 等個人通訊軟體上的情形,遊戲中一對一的辱罵,二手交易的 1對1 對話等,因為不具公然性而難以處罰。
不過,仍可能依通訊媒體利用猥褻罪(통신매체이용음란죄)(以下簡稱通訊媒體利用猥褻)而受到處罰。
通訊媒體利用猥褻規定於「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相關特例法」(以下簡稱性暴力處罰法) 第13條。
以引發或滿足自己或他人之性慾為目的,透過電話、郵件、電腦、或其他通訊媒體,使引起性羞恥心或厭惡感之言語、聲響、文字、圖畫、影像或物品傳達予對方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由於通訊媒體利用猥褻是以性犯罪處理,因此絕對不可掉以輕心。
不過,通訊媒體利用猥褻的要件中,「引發或滿足性慾之目的」並無客觀的判斷標準,因此存在許多需要由法院判斷的空間。
因此,相關情形務必建議您與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