친고죄

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是指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必須有犯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等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的犯罪。換言之,這類犯罪必須有被害人等告訴權人的告訴,才能提起公訴;而所謂告訴,是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並要求加以處罰。

即使行為人確實犯了罪,只要該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對方並未提出告訴,依韓國《刑事訴訟法》第327條第2款的規定,這項公訴將會被駁回。

 

告訴乃論之罪的種類

告訴乃論之罪依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關係,可分為絕對告訴乃論之罪與相對告訴乃論之罪。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是指無論如何都必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的犯罪,而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則是因親屬關係等因素才需要告訴的犯罪。一般所稱的告訴乃論之罪,通常指的就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的類型

在韓國,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的犯罪如下所列。

 

①若偵查機關擅自進行偵查,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不利益(主要是侵害隱私等)的犯罪

-詆毀死者名譽罪(사자명예훼손죄)

-侮辱罪

-侵害秘密罪(비밀침해죄)

-業務上洩漏秘密罪(업무상비밀누설죄)

②因屬於親屬之間的問題,故傾向抑制介入的犯罪

-非同居親屬之間發生的財產犯罪(但搶劫罪與毀損財物罪除外)

③其他基於行政目的的犯罪

-《著作權法》中非營利的侵害行為

 

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得知加害人身分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若已超過這段期間,便不能再提起公訴。

 

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差異

與告訴乃論之罪相對的概念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在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時便無法提起公訴,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正好相反——即使是與被害人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告發,或由偵查機關主動偵查,也能提起公訴。會被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的犯罪,多半罪責較重,而且為了防範被害人因受到脅迫等各種可能而無法提出告訴的情況才如此設計。大多數沒有告訴乃論條款的重罪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且與告訴乃論之罪不同,這類犯罪因其性質,往往難以確認被害人一方的意願。

 

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中,不違背被害人意思不罰之罪(反意思不罰罪)只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便能免於處罰,但大多數犯罪既非告訴乃論之罪,也非反意思不罰罪,因此要免於處罰並不容易。所以,若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嫌疑,最好向相關律師尋求法律諮詢。

 

與反意思不罰罪的差異

如前所述,與告訴乃論之罪相似的概念有反意思不罰罪。如果說告訴乃論之罪是起訴時需要該被害人提出告訴的犯罪,那麼反意思不罰罪指的則是被害人主動表示不希望處罰加害人。這兩者的共同點在於,符合條件時,只要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便能免於處罰;但兩者的差異在於,反意思不罰罪是「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則是「根本沒有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