강제추행

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罪規定於韓國《刑法》第298

 

298(強制猥褻) 以暴行或脅迫對他人為猥褻行為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強制猥褻成立要件

強制猥褻的成立要件為: 須以暴行或脅迫之方法為之。須對他人為猥褻行為。

 

強制猥褻中的暴行或脅迫

強制猥褻中的暴行或脅迫,並不要求達到使對方難以抗拒的強烈程度而應理解為對對方身體行使違法之有形力(暴行),或以一般觀念來看足以使對方產生恐懼之惡害通知(脅迫)

(韓國大法院 2023. 9. 21. 宣判 201813877 全員合議庭判決)

 

強制猥褻中的猥褻行為

強制猥褻中的猥褻行為,是指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產生性羞恥心或厭惡感,並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進而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行為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猥褻,應綜合考量被害人的意思性別年齡行為人與被害人此前的關係導致行為發生的經過具體行為態樣周遭的客觀情況以及該時代的性道德觀念等因素,慎重作出判斷

(韓國大法院 2024. 8. 1. 宣判 20243061 判決)

 

強制猥褻處罰標準

依量刑委員會的量刑基準,強制猥褻的處罰標準如下

類型 區分 減輕 基本 加重
1 一般強制猥褻 ~ 1年 6月 ~ 2年 1年6月 ~ 3年
2 青少年強制猥褻 1年 ~ 2年 1年8月 ~ 3年4月 2年8月 ~ 4年8月
3 基於親屬關係之強制猥褻/特殊強制猥褻 2年6月 ~ 4年 3年 ~ 6年 5年 ~ 8年
4 侵入住居等強制猥褻 3年6月 ~ 5年 4年 ~ 7年 6年 ~ 9年
5 特殊強盜強制猥褻 5年 ~ 8年 7年 ~ 11年 9年 ~ 13年

 

強制猥褻加重處罰

強制猥褻的加重處罰,可依「青少年性保護法(청소년성보호법)」與「性暴力處罰法(성폭력처벌법)」,受到比強制猥褻所規定者更重的處罰

 

青少年性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了對兒童的強制猥褻

 

7(對兒童、青少年之強姦、強制猥褻等)

對兒童、青少年犯刑法298條之罪者,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上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性暴力處罰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了特殊強制猥褻

 

4(特殊強姦等) 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2人以上共同合力,犯刑法297(強姦)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 2020. 5. 19.>

 

以第1項之方法犯刑法298(強制猥褻)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 2020. 5. 19.>

 

此外,尚規定了對身心障礙者的強制猥褻、13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強制猥褻等情形

 

強制猥褻保安處分

強制猥褻保安處分,是在強制猥褻嫌疑獲認定、並受到罰金刑以上處分時所附加的處分

強制猥褻的保安處分如下

  • 公開身分資訊
  • 接受性教育
  • 就業限制
  • 簽證限制
  • 配戴電子腳鐐等

 

強制猥褻和解

若達成強制猥褻的和解,有機會獲得從寬處理但是由於強制猥褻並非不違背被害人意思不罰之罪(反意思不罰罪),因此即使和解仍可能受到處罰

此外由於達成和解通常會被視為承認犯行之意,因此一旦和解,獲判無罪的可能性便極低

 

若被告對被害人提出不合理的和解要求,可能被認定為2次加害而遭加重處罰;而在自行協調和解金額的情況下,有時也會被認定為毫無悔意。因此一旦涉及性犯罪,聯繫性騷擾律師處理案件較為有利。

 

強制猥褻和解金

強制猥褻和解金並無法律明文規定,僅由當事人之間協議決定,因此會依個案情況而有極大差異,但通常多落在200萬韓元至1500萬韓元之間

 

不過若如特殊強制猥褻般預期刑度更高的情形,其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