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以單方面滿足性慾為目的,透過身體上的接觸,使對方感到性方面的羞恥、厭惡之情緒的行為。
性騷擾相關法律
性騷擾相關法律方面,主要有《刑法》的強制猥褻、《性暴力處罰法》的猥褻等。
韓國《刑法》第298條(強制猥褻):以暴行或脅迫對他人實施猥褻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性暴力處罰法(성폭력처벌법)》第10條(利用職務上之威力等之猥褻) ① 因業務、雇用或其他關係,對受自己保護、監督之人,以詐術或威力實施猥褻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500萬韓元以下罰金。
第11條(公眾密集場所之猥褻) 在大眾運輸工具、表演或集會場所、以及其他公眾(公衆)密集的場所,對他人實施猥褻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強制猥褻中的暴行或脅迫
強制猥褻中的暴行或脅迫,並不要求達到使對方難以抗拒的強烈程度,而應理解為對對方身體行使違法之有形力(暴行),或一般而言足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之程度的危害告知(脅迫)即可。
(大法院 2023. 9. 21. 宣告 2018도13877 全員合議體判決)
此時,違反對方意思的接觸行為本身即被認定為暴行。
強制猥褻中的猥褻
強制猥褻中的猥褻,是指客觀上使一般人產生性方面的羞恥心或厭惡感、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並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行為。 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猥褻,應綜合考量被害人的意思、性別、年齡、行為人與被害人此前的關係、行為發生的經過、具體行為態樣、周遭客觀情況以及該時代的性道德觀念等,慎重地加以判斷。
(大法院 2024. 8. 1. 宣告 2024도3061 判決)
性騷擾成立要件
性騷擾的成立要件為:未確認對方意思、有身體上的接觸、 對方感到性方面的不快。
性騷擾的身體接觸
在沒有身體接觸的情況下,通常會適用公然猥褻罪或利用通訊媒體猥褻罪(통신매체이용음란죄)等。
不過,也有雖未發生身體接觸卻仍被認定構成強制猥褻嫌疑的案例。
例如,以被害人私密照片進行脅迫,藉此索取尺度更高的照片或影片的行為、或趁醉走近坐在便利商店露台上的女性背後、數次觸摸自身性器官後小便並逃逸的行為等,依具體情況不同,即便沒有身體接觸也可能被認定為強制猥褻。
性騷擾的性不快感
性騷擾的性不快感,不能僅憑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而必須達到客觀上可被認定的程度。
舉例而言,曾有人因對方未事先告知便與其握手而感到性不快感,進而提出告訴的情形。 此案因依社會通念不被認定具有性意圖,最終判定為無嫌疑。
性騷擾的保安處分
性騷擾的保安處分可與刑事處分分開另行採取。
所謂保安處分,是指在性犯罪中若受到罰金刑以上的處分時所附加的處分。
性騷擾保安處分的種類
以下為性騷擾保安處分的種類。
- 公開身分資訊
- 接受性教育講習
- 就業限制
- 簽證限制
- 配戴電子腳鐐等
性騷擾專業律師
之所以必須與性騷擾專業律師合作,是因為性騷擾從成立要件開始就有許多需要考量的因素,其解釋也往往須衡量案件前後的具體情狀來判斷,加上性犯罪的特性,案件常可能僅憑被害人的證詞便推進,因此一旦涉及性騷擾相關情事,建議您盡快尋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