사생활침해 요건

什麼是侵害隱私

侵害隱私是指個人相關的各種資訊被他人揭露或遭到濫用

侵害隱私在刑法中以「妨害秘密」之名規定於第316

 

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依韓國《刑法》第316條規定如下

 

316妨害秘密開拆他人封緘或施以其他秘密裝置之信件文書或圖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錮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

 

以技術手段探知他人封緘或施以其他秘密裝置之信件文書圖畫或電子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內容者,亦適用第1項之刑。<新增 1995. 12. 29.>

 

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侵害隱私(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為

1. 屬於他人封緘或施以其他秘密裝置之信件文書、圖畫,或電子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

2. 有開拆行為

3. 具有故意

 

妨害秘密罪的秘密裝置

妨害秘密罪所稱的秘密裝置,不僅指文書本身所附的秘密裝置,也包含以封緘以外的方式在外部製作包裝、使他人無從得知其內容的一切裝置

因此附有上鎖裝置的箱子或保險箱、上鎖的抽屜等,也都包含在內

 

妨害秘密罪的故意

妨害秘密罪的故意,並非指得知對方秘密後加以脅迫或濫用的故意,而是指意圖探知對方秘密的故意

只要在探知對方秘密的當下隱私即受到侵害,即使並無濫用該秘密的意圖,仍可能受到處罰

不過若不具備探知秘密的故意,則妨害秘密罪不成立

例如誤以為是自己的東西而開拆的情形

 

妨害秘密罪的對象

妨害秘密罪的對象涵蓋所有人

也就是說包含配偶在內的家人,同樣可能成為妨害秘密罪的對象而受到處罰

 

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若無告訴即不得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