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虛偽公文書製作罪?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規定於韓國《刑法》第227條。
第227條(虛偽公文書製作等) 公務員以行使為目的,就其職務製作不實或變造文書或圖畫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的成立要件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須具公務員身分
須有行使之目的
須就職務相關文書或圖畫加以不實製作或變造
此處所稱變造,是指將原本正常製作的文書內容竄改為不實內容。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中職務相關的文書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中職務相關的文書,是指公務員於職務權限範圍內所製作的文書。
此時不區分文書屬於對外或內部,且職務權限不以法律上的依據為必要,而是廣泛包括依命令、內部規程或慣例執行職務的權限而製作的情形。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中的「不實」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中的不實,是指所記載的內容與真實不符,致使該文書所受公眾信賴陷於危險的情形。
此時,行為人在製作虛偽公文書時,只要認識到其內容為不實即可成立;由於該罪是因虛偽公文書的製作本身即危及文書所受公共信賴而予以處罰,故不以對特定人發生具體損害或有發生損害之危險為必要。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的對象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的對象,是具有製作權限的公務員。
若由無製作權限的公務員不實製作的公文書,或由非公務員所為者,則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的行使
一旦行使虛偽公文書,即會受到處罰。
即使未對公文書進行偽造、變造、不實製作、竄改等行為,只要加以行使,仍可能受到處罰。
依韓國《刑法》第229條規定如下。
第229條(行使偽造等公文書) 行使依第225條至第228條之罪所製作的文書、圖畫、電子紀錄等特殊媒體紀錄、公證書原本、執照、許可證、登記證或護照者,處各該罪所定之刑。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的身分
虛偽公文書製作罪中的身分極為重要。 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參與公務員犯行的非公務員,依韓國《刑法》第33條,並非以間接正犯,而是以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論處。
第33條(共犯與身分) 對於須具身分始能成立的犯罪,無身分之人參與者,對該無身分之人亦適用第30條至第32條之規定。 但因身分而致刑之輕重有別者,對無身分之人不以較重之刑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