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起訴猶豫?
起訴猶豫是指檢察官在具備提起公訴條件的情況下,認為並無追訴之必要時,作出不予起訴的處分。
起訴猶豫屬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一種,依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46條,檢察官若不提起公訴,案件便不會進入審判程序,而是就此終結。
換言之,起訴猶豫可說是檢察官對嫌疑人作出的寬大處置。
起訴猶豫的依據
起訴猶豫之所以可行,是依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47條的起訴便宜主義。
第247條(起訴便宜主義) 檢察官得參酌《刑法》第51條所列事項,不提起公訴。
此處的《刑法》第51條內容如下。
第51條(量刑的條件) 在決定刑罰時,應參酌下列事項。
1. 犯人的年齡、品行、智能與環境
2. 與被害人的關係
3. 犯罪的動機、手段與結果
4. 犯罪後的情狀
換言之,檢察官得參酌犯人與犯行的種種情況,作出不提起公訴的決定。
起訴猶豫的效力
起訴猶豫的效力在於:既未提起起訴,案件便不會移送審判,因此案件無從繼續進行。
由於不會受到審判,自然不會因此受到處罰,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不過,由於偵查確實已經進行,相關紀錄仍會在偵查機關保存5年;若日後再犯類似罪行,這份紀錄可能會成為不利因素。
起訴猶豫的再起訴
起訴猶豫顧名思義,就是「暫緩起訴」之意。 因此即使取得了起訴猶豫,日後仍有可能對此提起起訴,而此時「曾取得起訴猶豫」這項事實,並不影響起訴的效力。
檢察官就竊盜罪一度作出起訴猶豫處分後,其後再度重啟並予以起訴,亦不影響起訴的效力,法院就該起訴事實宣告有罪判決,亦不能認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韓國大法院 1983. 12. 27. 宣判 83도2686,83감도456 判決)
不過,實務上一旦取得起訴猶豫,再被起訴的情形相當罕見,因此若已取得起訴猶豫,其實無須過度擔心。
如何取得起訴猶豫
要取得起訴猶豫, 諸如嫌疑人展現出反省的態度、屬於初犯、犯罪情節並不嚴重、犯罪的起因有值得斟酌之處、 犯人年齡尚輕、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形,符合得越多就越有利。
起訴猶豫的因應之道
起訴猶豫對嫌疑人而言是相當有利的制度,但對被害人來說卻未必如此。
一旦作出起訴猶豫的決定,被害人可能會覺得難以接受。
為防止此種情形,針對起訴猶豫的法律規制與因應之道如下。
1. 對告訴人等的處分告知及不提起公訴理由告知
2. 抗告制度
3. 聲請交付審判(재정신청)
對告訴人等的處分告知及不提起公訴理由告知
對告訴人等的處分告知及不提起公訴理由告知,規定於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項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第258條(對告訴人等的處分告知) ①檢察官就有告訴或告發的案件,於提起公訴或作出不予起訴的處分、撤回公訴,或為第256條的移送時,應自處分之日起 7日內,以書面將其要旨通知告訴人或告發人。
第259條(對告訴人等的不提起公訴理由告知) 檢察官就有告訴或告發的案件作出不予起訴的處分時,若告訴人或告發人提出請求,應於 7日內以書面向告訴人或告發人說明其理由。
換言之,檢察官若作出起訴猶豫處分,即應通知其要旨;若告訴人或告發人提出請求,則應以書面說明其理由。
起訴猶豫的抗告制度
起訴猶豫的抗告制度,規定於韓國《檢察廳法》第10條第1項及第4項。
第10條(抗告及再抗告) ① 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服的告訴人或告發人,得經由該檢察官所屬的地方檢察廳或支廳,以書面向管轄的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提起抗告。 此時,該地方檢察廳或支廳的檢察官若認為抗告有理由,應更正(更正)其處分。
④ 第1項的抗告,應自依 《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第1項收受通知之日起 30日內為之。
對於檢察機關的起訴猶豫,告訴人或告發人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 30日內提起抗告;若抗告經認定為有理由,起訴猶豫即可能被撤銷。
抗告須經由作出起訴猶豫處分的檢察官所屬的地方檢察廳或支廳,以書面向管轄的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提出。
起訴猶豫的聲請交付審判
起訴猶豫的聲請交付審判,規定於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第260條(聲請交付審判) ①具有告訴權而提出告訴之人(就 《刑法》 第123條至第126條之罪,包含提出告發之人。 以下於本條中同),於收受檢察官不提起公訴之通知時,得向管轄該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廳所在地的高等法院(以下稱 “管轄高等法院”)聲請就其當否予以裁定。 但,就 《刑法》 第126條之罪,不得違反被公布人明示的意思而聲請裁定。 <修正 2011. 7. 18.>
②依第1項聲請交付審判,須先經 《檢察廳法》 第10條的抗告程序。 但,屬於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抗告後再行偵查,其後又收受不提起公訴之通知者
2. 聲請抗告後,未就抗告作出處分而經過 3個月者
3. 檢察官於追訴時效屆滿日 30日前仍未提起公訴者
③欲依第1項聲請交付審判者,應自收受抗告駁回決定通知之日,或第2項各款事由發生之日起 10日內,向地方檢察廳檢察長或支廳長提出交付審判聲請書。 但,屬於第2項第3款的情形,得於追訴時效屆滿日前一日為止提出交付審判聲請書。
④ 交付審判聲請書應記載作為聲請對象的案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等,使聲請具有理由的事由。
起訴猶豫的聲請交付審判,得向管轄作出起訴猶豫處分的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廳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提出,但在此之前須先經過抗告程序。
受理交付審判聲請的高等法院,若認定該聲請有理由,即應就該案件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
起訴猶豫專業律師
由於起訴猶豫意味著案件不會移送審判,因此從嫌疑人的立場來看,取得起訴猶豫便等同於案件終結、不會受到處罰。
正因如此,嫌疑人會希望就犯罪事實取得起訴猶豫,因而宜向檢察官表明:犯罪的起因有值得斟酌之理由,且自己確實在反省。 此時若能獲得起訴猶豫專業律師的協助,要取得起訴猶豫便會更為有利。
另一方面,對於認為讓嫌疑人取得起訴猶豫並不合理的告訴人或告發人而言,須透過抗告制度或聲請交付審判來撤銷起訴猶豫;但檢察官既已認定有給予起訴猶豫的理由,要推翻這項決定可能相當困難。 因此,這同樣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
由此可見,起訴猶豫專業律師無論對嫌疑人,還是對告訴人或告發人,都能在起訴猶豫案件中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