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規定於韓國《刑法》第136

 

136妨害公務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暴行或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以強迫公務員為其職務上之行為、阻撓其職務或迫使其辭職為目的而施以暴行或脅迫者,亦與前項處相同之刑

 

妨害公務的成立要件

妨害公務的成立要件

  1. 須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對象
  2. 職務之執行須合法
  3. 須施以暴行或脅迫

 

妨害公務中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妨害公務中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是指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當然也包含從事公法人事務之人

外國的公務員不包含在此處所稱的公務員範圍內

 

此外,‘執行職務的意義,並非僅指公務員現實上正在進行職務執行所直接必要之行為的當下,而是涵蓋公務員為執行職務而處於值勤狀態之期間;並且依職務性質之不同,將職務執行過程逐一分割、就各部分分別討論其開始與終了並不妥當,而應將數種行為概括掌握為一連串的職務執行,在相當多的情形下才屬適當

大法院 2018. 3. 29. 宣告 201721537 判決

 

妨害公務中職務執行的合法性

妨害公務中職務執行的合法性,並非以事後純粹的客觀標準,而是以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為基準來判斷

 

判斷妨害公務中職務執行合法性的內容

  • 該行為是否屬於該公務員的抽象職務權限?
  • 該行為是否屬於該公務員的具體職務權限?
  • 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與方式?

 

因此,公務員為自身便利所為之行為,或非法的強制押解違法的搜索等,並不成立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中的暴行或脅迫

妨害公務中的暴行,是指行使有形力的行為,不僅包含直接的暴行,間接的暴行也包含在內

所謂間接的暴行,是指將物品摔在地上、或播放吵雜音樂之類的情形

 

妨害公務中的脅迫,是指以使對方產生恐懼之目的而告知惡害的行為

所告知惡害的內容,須綜合其經過行為當時的周圍情況行為人的性向行為人與對方的熟識程度地位等相互關係等行為當時的各種情事,客觀上足以使對方感到恐懼者,方為脅迫若該脅迫輕微到對方完全不予理會的程度,則不構成脅迫

大法院 2006. 1. 13. 宣告 20054799 判決

 

以詐術妨害公務

以詐術妨害公務規定於韓國《刑法》第137

 

137以詐術妨害公務以詐術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即使並非以暴行或脅迫,而是以詐術妨害公務執行,同樣可能受到處罰

 

以詐術妨害公務罪中的詐術

以詐術妨害公務罪中所稱的詐術,是指行為人為達成其行為目的,使對方產生誤認錯覺不知,並利用該誤認錯覺不知;須對方因此而為錯誤的行為或處分,本罪方屬成立倘若犯罪行為尚未達到阻止具體公務執行、或實際上使其難以進行的程度,僅止於未遂,則無法以詐術妨害公務罪加以處罰

大法院 2021. 4. 29. 宣告 201818582 判決

 

妨害公務的故意性

妨害公務的故意性並不包含在成立要件之中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妨害公務執行的意思,仍可能以妨害公務罪受到處罰

對於對方是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此一事實以及自己正對其施以暴行或脅迫此一事實,仍須有所認識

 

此時的認識,即使內容並不確定,也可能被認定為未必故意

 

妨害公務的處罰

妨害公務的處罰,依量刑委員會的量刑基準如下

類型 區分 減輕 基本 加重
1 妨害公務/強迫職務 ~ 8月 6月 ~ 1年6月 1年 ~ 4年
2 以詐術妨害公務 4月 ~ 10月 8月 ~ 1年6月 1年 ~ 3年

 

妨害公務專業律師

妨害公務因為被害人是公務員,所以有其棘手之處

被害人多半沒有和解意願,即使有和解意願,也可能因內部規定或方針等因素導致和解破局

 

此外妨害公務可能被視為對公權力的抗拒,一旦如此,要期待從寬處理就更加困難

妨害公務有可能判處徒刑,且原則上會以羈押偵查方式進行,因此更不能等閒視之

因此,若涉及妨害公務,應盡快尋求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準備量刑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