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規定於韓國《刑法》第136條。
第136條(妨害公務) ①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暴行或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②以強迫公務員為其職務上之行為、阻撓其職務或迫使其辭職為目的而施以暴行或脅迫者,亦與前項處相同之刑。
妨害公務的成立要件
妨害公務的成立要件。
- 須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對象
- 職務之執行須合法
- 須施以暴行或脅迫
妨害公務中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妨害公務中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是指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當然也包含從事公法人事務之人。
但,外國的公務員不包含在此處所稱的公務員範圍內。
此外,‘執行職務’的意義,並非僅指公務員現實上正在進行職務執行所直接必要之行為的當下,而是涵蓋公務員為執行職務而處於值勤狀態之期間;並且依職務性質之不同,將職務執行過程逐一分割、就各部分分別討論其開始與終了並不妥當,而應將數種行為概括掌握為一連串的職務執行,在相當多的情形下才屬適當。
(大法院 2018. 3. 29. 宣告 2017도21537 判決)
妨害公務中職務執行的合法性
妨害公務中職務執行的合法性,並非以事後純粹的客觀標準,而是以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為基準來判斷。
判斷妨害公務中職務執行合法性的內容。
- 該行為是否屬於該公務員的抽象職務權限?
- 該行為是否屬於該公務員的具體職務權限?
- 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與方式?
因此,公務員為自身便利所為之行為,或非法的強制押解、違法的搜索等,並不成立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中的暴行或脅迫
妨害公務中的暴行,是指行使有形力的行為,不僅包含直接的暴行,間接的暴行也包含在內。
所謂間接的暴行,是指將物品摔在地上、或播放吵雜音樂之類的情形。
妨害公務中的脅迫,是指以使對方產生恐懼之目的而告知惡害的行為。
所告知惡害的內容,須綜合其經過、行為當時的周圍情況、行為人的性向、行為人與對方的熟識程度、地位等相互關係等行為當時的各種情事,客觀上足以使對方感到恐懼者,方為脅迫;若該脅迫輕微到對方完全不予理會的程度,則不構成脅迫。
(大法院 2006. 1. 13. 宣告 2005도4799 判決)
以詐術妨害公務
以詐術妨害公務規定於韓國《刑法》第137條。
第137條(以詐術妨害公務) 以詐術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即使並非以暴行或脅迫,而是以詐術妨害公務執行,同樣可能受到處罰。
以詐術妨害公務罪中的詐術
以詐術妨害公務罪中所稱的詐術,是指行為人為達成其行為目的,使對方產生誤認、錯覺、不知,並利用該誤認、錯覺、不知;須對方因此而為錯誤的行為或處分,本罪方屬成立;倘若犯罪行為尚未達到阻止具體公務執行、或實際上使其難以進行的程度,僅止於未遂,則無法以詐術妨害公務罪加以處罰。
(大法院 2021. 4. 29. 宣告 2018도18582 判決)
妨害公務的故意性
妨害公務的故意性並不包含在成立要件之中。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妨害公務執行的意思,仍可能以妨害公務罪受到處罰。
但,對於對方是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此一事實,以及自己正對其施以暴行或脅迫此一事實,仍須有所認識。
此時的認識,即使內容並不確定,也可能被認定為未必故意。
妨害公務的處罰
妨害公務的處罰,依量刑委員會的量刑基準如下。
| 類型 | 區分 | 減輕 | 基本 | 加重 |
| 1 | 妨害公務/強迫職務 | ~ 8月 | 6月 ~ 1年6月 | 1年 ~ 4年 |
| 2 | 以詐術妨害公務 | 4月 ~ 10月 | 8月 ~ 1年6月 | 1年 ~ 3年 |
妨害公務專業律師
妨害公務因為被害人是公務員,所以有其棘手之處。
被害人多半沒有和解意願,即使有和解意願,也可能因內部規定或方針等因素導致和解破局。
此外,妨害公務可能被視為對公權力的抗拒,一旦如此,要期待從寬處理就更加困難。
妨害公務有可能判處徒刑,且原則上會以羈押偵查方式進行,因此更不能等閒視之。
因此,若涉及妨害公務,應盡快尋求刑事專業律師的協助,準備量刑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