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規避強制執行罪?
規避強制執行罪規定於韓國《刑法》第327條。
第327條(規避強制執行) 以規避強制執行為目的,將財產隱匿、毀損、虛偽讓與,或負擔虛偽債務而損害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在韓國《民法》第389條中以「強制履行」之名加以規定。
第389條(強制履行) ①債務人未任意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請求強制履行。 但債務之性質不適於強制履行者,不在此限。
②前項債務以法律行為為目的時,得請求以裁判代替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以非專屬於債務人一身之作為為目的時,得向法院請求由第三人以債務人之費用為之。 <修正 2014. 12. 30.>
③該債務以不作為為目的,而債務人違反時,得向法院請求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違反之事物,並對將來為適當之處分。
④前3項之規定,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
換言之,強制執行是強制實現債務的手段。
由於債務本來就是權利,因此不以債務人具有歸責事由為必要。
強制執行的要件
強制執行的要件
- 取得執行名義
- 就執行名義取得執行文(執行許可記載)
-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方法
強制執行的方法
- 直接強制
- 代替執行
- 間接強制
- 意思表示義務的執行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對象的財產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對象的財產,規定於韓國《民事執行法》第195條與第246條。
第195條(禁止查封之物) 下列各款之物不得查封。 <修正 2005. 1. 27.>
1. 債務人及與其同住之親屬(包含事實上關係之親屬。 以下於本條稱為“債務人等”)生活所必需之衣物、寢具、家具、廚房用具,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2. 債務人等生活所必需之2個月份食品、燃料及照明材料
3. 作為債務人等生活所必需之1個月生計費,且為總統令所定金額之金錢
4. 主要以自身勞動力從事農業之人不可或缺之農具、肥料、家畜、飼料、種子,以及其他與此相當之物
5. 主要以自身勞動力從事漁業之人不可或缺之捕魚工具、漁網、魚餌、魚苗,以及其他與此相當之物
6. 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勞務人員,以及其他主要以自身精神或體力勞動從事職業或營業之人不可或缺之制服、工具,以及其他與此相當之物
7. 債務人或其親屬所受之勳章、褒章、紀章,以及其他與此相當之榮譽表彰
8. 牌位、遺像、墓碑,以及其他喪禮、祭祀或禮拜所必需之物
9. 族譜、家族歷史紀錄、相簿,以及其他祖先崇敬所必需之物
10. 債務人生活或職務不可或缺之印章、門牌、招牌,以及其他與此相當之物
11. 債務人生活或職業不可或缺之日記簿、商業帳簿,以及其他與此相當之物
12. 關於未公開著作或發明之物
13. 債務人等於學校、教會、寺院,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或宗教團體所使用之教科書、教義書、學習用具,以及其他與此相當之物
14. 債務人等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眼鏡、助聽器、義齒、義肢、拐杖、身障輔助輪椅,以及其他與此相當之身體輔助器具
15. 債務人等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汽車,且依《汽車管理法》所定之身障者用輕型汽車
16. 為防止災害或保安,依法令規定應行設置之消防設備、警報器具、避難設施,以及其他與此相當之物
第246條(禁止查封之債權) ①下列各款之債權不得查封。 <修正 2005. 1. 27., 2010. 7. 23., 2011. 4. 5., 2022. 1. 4.>
1. 法令所規定之扶養費及遺族扶助料(遺族扶助料)
2. 債務人因救護事業或第3人協助而持續取得之收入
3. 士兵之薪餉
4. 薪資、年金、薪俸、獎金、退休年金,以及其他具有類似性質之薪給債權之2分之1金額。 但,該金額考量依《國民基礎生活保障法》所定最低生計費而未達總統令所定金額者,或考量標準家戶之生計費而超過總統令所定金額者,各以該總統令所定金額為準。
5. 退職金及其他具有類似性質之薪給債權之2分之1金額
6. 依「住宅租賃借保護法」 第8條,以及同法施行令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金額
7. 因生命、傷害、疾病、事故等原因,債務人所受領之保障性保險之保險金(包含解約退還金及滿期退還金)。 但,禁止查封之範圍,考量維持生計、治療及身障復原所預計需要之費用等,由總統令定之。
8. 債務人1個月維持生計所必需之存款(包含定存、互助會款、寄存款及郵政劃撥)。 但,該金額考量「國民基礎生活保障法」所定之最低生計費,以及第195條第3款所定之金額等,由總統令定之。
② 法院於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所規定種類之款項匯入債務人於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時,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撤銷相當部分之查封命令。 <新增 2011. 4. 5.>
③法院於當事人聲請時,得考量債權人與債務人之生活狀況,以及其他情事,撤銷查封命令之全部或一部,或就第1項禁止查封之債權核發查封命令。 <修正 2011. 4. 5.>
④第3項之情形,準用第196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 <修正 2011. 4. 5.>
規避強制執行罪的成立要件
規避強制執行罪的成立要件。
- 已具備強制執行的要件
- 具有規避強制執行的目的
- 就隱匿、毀損、虛偽讓與或負擔虛偽債務而損害債權人,具有故意
規避強制執行罪的行為態樣
規避強制執行罪的行為態樣
- 隱匿:使財產無法被發現或難以被發現
- 毀損:減損財物價值的行為
- 虛偽讓與:假裝以虛偽方式讓與而變更財產名義
- 虛偽債務:假裝以虛偽方式負擔債務的行為
規避強制執行罪的處罰標準
依量刑委員會的量刑基準,規避強制執行罪的處罰標準如下。
| 類型 | 區分 | 減輕 | 基本 | 加重 |
| 4 | 規避強制執行 | ~ 8個月 | 6個月 ~ 1年 | 8個月 ~ 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