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和解書範本
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進行和解。交通事故和解書範本通常會包含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個人基本資料、交通事故發生的日期與時間、地點、表明已達成和解的契約書以及雙方的簽名等。
除此之外,和解書的組成項目還會在範本中納入事故名稱、事故日期、事故內容、受害情況、和解內容等。事故名稱應填寫能夠突顯該事故特徵的名稱,事故日期則建議連同時間都盡量具體寫明。
事故內容應將事故狀況連同事故經過一目了然地書寫填載,之後再就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加以說明即可。在此基礎上,依雙方之間達成的和解填寫所約定的內容,以及撰寫該和解書的日期、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個人資訊即可。
撰寫和解書時,必須準確標示受害的事實與程度,依受害程度而定的損害賠償也必須具體寫入。相關的佐證資料、和解金額的給付方式、期日等都必須仔細書寫。
就加害人而言,應特別留意納入「透過和解提供賠償,並據此不再提起訴訟或追究刑罰」這類內容。
肇事逃逸標準
肇事逃逸(뺑소니)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加害駕駛人未妥善救護被害人即離開現場的行為。這被視為威脅被害人安全與生命的重大犯罪,在法律上會受到嚴格處罰。以下將詳細說明肇事逃逸的具體標準及隨之而來的處罰。
肇事逃逸的標準可能包括以下情形:事故發生後並未下車而直接離開事故現場;明明看到被害人倒地卻未採取救護措施;即使是輕微事故、被害人並未訴說疼痛,但駕駛人未採取上述必要措施即離開事故現場等。正因如此,即使事故當時被害人表示沒事,倘若未採取將其送醫或留下聯絡方式等適當措施就逕自離去,也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此外,事故後將被害人棄置不顧而離開事故現場、事故後離開現場且過了相當長的時間才折返、事故後為了掩蓋犯罪而逃逸、將肇事車輛留在現場而未採取任何措施即離開事故現場、謊稱是同車乘客肇事而為虛偽陳述、隱瞞自身身分或以不實資訊告知等行為,都會受到肇事逃逸的處罰。
肇事逃逸依《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특정범죄가중처벌법)第5條之3以逃逸致死罪論處。依規定,事故後未採取救護措施即離開現場者,會依被害人受傷及死亡與否而科處刑罰;致人受傷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上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
當交通事故被害人遭受重傷、需要看護照顧(개호)或死亡等嚴重損害時,可透過民事訴訟取得充分的賠償。之所以要提起民事訴訟,是因為與保險公司透過和解所取得的賠償受到保險條款的限制,難以獲得充分的補償。
若透過訴訟依法院標準請求損害賠償,便能取得遠高於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賠償金的金額。因此,就重傷、需看護照顧、死亡的被害人而言,即使把訴訟所產生的律師費用及案件進行費用一併考量在內,仍能取得比保險公司提出金額更高的賠償,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較為有利。
無保險交通事故
開車時難免會頻繁發生或大或小的事故。遭受交通事故損害時,若對方屬於未投保汽車保險的無保險狀態,或僅投保了賠償金額較低的基本汽車保險,也就是強制責任保險(책임보험),又或是事故後逃逸的肇事逃逸案件,都可能難以獲得充分的賠償。為了因應這類情況,可以在汽車保險中加保「無保險車輛傷害特約」(무보험차 상해특약)。
汽車保險是為了賠償因交通事故等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害而投保的保險。然而,倘若交通事故的加害人沒有投保汽車保險,被害人就可能陷入難以獲得賠償的處境。為因應這種情況而投保的,正是無保險車輛傷害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