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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的種類、類型與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是指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必須有犯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等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的犯罪。換言之,這類犯罪必須有被害人等告訴權人的告訴才能提起公訴,而所謂告訴,是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並要求處罰。即使行為人確實犯了罪,只要該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對方並未提出告訴,依韓國《刑事訴訟法》第327條第2款的規定,這項公訴將被駁回。告訴乃論之罪依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係,可分為絕對告訴乃論之罪與相對告訴乃論之罪。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是無論如何都必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的犯罪,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則是因親屬關係等因素才需要告訴的犯罪。一般所稱的告訴乃論之罪,通常指的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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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間的非法錄音與正當行為

關於他人間的非法錄音,依據《通訊秘密保護法》,「錄下未公開的他人間對話」的行為屬於違法,並構成刑事處罰的對象。因此,對話當事人之間的對話被視為「公開的對話」,即使在對話過程中偷偷錄音也不會受罰。這是因為對話的參與者親自記錄對話內容的行為,被理解為自己所參與對話的一環。然而,未參與對話的第三人錄下該對話時,便被視為非法錄製「未公開的對話」,將受到刑事處罰。這樣的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與對話的秘密性。依據《通訊秘密保護法》第3條(通訊及對話秘密之保護),任何人若未依本法及刑事訴訟法或軍事法院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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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公然猥褻罪,公然性與猥褻性的判斷標準

公然性的定義公然性是指猥褻行為處於可能被不特定多數人察覺的狀態。這並非針對特定少數人所為的猥褻行為,只要有可能被多數人察覺即已足夠。即使實際上沒有人看到該行為,只要有被多數人察覺的可能性,便認定具有公然性。在此脈絡下,公然性是以公眾察覺的可能性為基準來判斷。猥褻性的定義猥褻性是指刺激一般普通人的性慾、引發性興奮,並損害正常的性羞恥心,從而違反健全的性風俗或善良的性道德觀念。換言之,包含社會無法容許的性行為或性表現。猥褻性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從普通人的角度引發性刺激,並因此對社會道德與性價值觀產生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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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構成要件、處罰標準、債務不履行

什麼是詐欺罪?詐欺罪規定於韓國《刑法》第347條。①以詐術欺騙他人,使其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利益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 ②以前項方法,使第三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利益者,亦適用前項之刑。詐欺罪種類詐欺罪依手段與對象分類,包括單純詐欺、利用電腦等詐欺、準詐欺、不正利用便利設施、不當得利、常習詐欺等,並依詐欺犯罪的金額規模決定刑度。詐欺罪構成要件1. 詐術行為所謂詐術行為,是指使對方陷於錯誤的行為。2. 因錯誤而為的處分行為透過詐術行為使對方陷於錯誤,並由此產生的處分行為之因果關係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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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之事實摘示、虛偽事實摘示、通訊媒體利用猥褻

妨害名譽是什麼?韓國《刑法》第307條對妨害名譽的定義如下:①公然摘示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錮或500萬韓元以下罰金。②公然摘示虛偽事實而妨害他人名譽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資格停止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名譽是什麼?名譽的概念可分為客觀名譽概念與主觀名譽概念。客觀名譽概念是涵蓋內部名譽與外部名譽的概念,主觀名譽概念則指名譽情感。內部名譽是指獨立於自己或他人評價、客觀上所擁有的內在價值本身,並非可被他人侵害的性質。外部名譽則指一個人的人格與社會價值所受到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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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認定標準、量刑基準與程序

什麼是傷害罪?韓國《刑法》第257條、第258條所規定的傷害罪內容如下:第257條(傷害、傷害尊親屬)①傷害他人身體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停止資格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②對自己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犯第1項之罪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500萬韓元以下罰金。修正 1995. 12. 29.>③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58條(重傷害、重傷害尊親屬)①傷害他人身體致生命發生危險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②因身體傷害致殘廢或不治、難治之疾病者,亦同前項之刑。③對自己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犯前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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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與量刑基準

什麼是侵占罪?侵占在韓國《刑法》第355條中有如下定義:保管他人財物之人侵占該財物,或拒絕返還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萬韓元以下罰金。客觀構成要件「保管他人財物之人」指依委託關係由他人交付保管,並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得以支配、處分該財物的狀態。亦即,並非指對財物的實際持有,而是指能夠加以處分的地位或權能。「侵占該財物,或拒絕返還之時」指消費、搬出、引出、隱匿、買賣、出借、設定抵押權、抵充清償等行為。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性由於侵占罪是由刑法所定義,因此如同韓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若不成立故意便無法處罰。第13條(故意)罪的成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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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構成要件、網路侮辱罪、證據蒐集與告訴

侮辱罪是什麼侮辱罪在韓國《刑法》第311條中作出如下定義。第311條(侮辱)公然侮辱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或200萬韓元以下罰金。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若不提出告訴便無法提起公訴。此外,自得知犯人之日起經過6個月便不得提出告訴,且告訴的撤回於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後即無法為之。第312條(告訴與被害人之意思)①第308條與第311條之罪須有告訴方可提起公訴。修正 1995. 12. 29.> ②第307條與第309條之罪不得違背被害人明示之意思提起公訴。修正 1995. 12. 29.> 侮辱罪構成要件1. 公然性不特定多數得以認知 2. 對人的特定性侮辱罪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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