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構成要件、網路侮辱罪、證據蒐集與告訴
侮辱罪是什麼侮辱罪在韓國《刑法》第311條中作出如下定義。第311條(侮辱)公然侮辱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錮,或200萬韓元以下罰金。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若不提出告訴便無法提起公訴。此外,自得知犯人之日起經過6個月便不得提出告訴,且告訴的撤回於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後即無法為之。第312條(告訴與被害人之意思)①第308條與第311條之罪須有告訴方可提起公訴。修正 1995. 12. 29.> ②第307條與第309條之罪不得違背被害人明示之意思提起公訴。修正 1995. 12. 29.> 侮辱罪構成要件1. 公然性不特定多數得以認知 2. 對人的特定性侮辱罪的客..